论文摘要
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公司法人格确立所必需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公司对外交易的责任财产,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股东出资是公司法人资产得以形成的原始环节,也是公司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之独立法人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行为是实践中颇为普遍的行为,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瑕疵出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作了较大的改进,但其规定仍然尚显简略且可操作性较差。经过对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及其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对于我国应如何建构合理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体系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股东瑕疵出资概述。本章从分析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内涵着手,对较为流行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出资行为有瑕疵,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就股东瑕疵出资的一般表现形态而言,可分为股东出资不实与股东抽逃出资两大类。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对公司、对其他已适当履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对公司高级经营管理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第二章我国股东瑕疵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瑕疵出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应是全面的,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本文重在分析民事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差额补缴、瑕疵担保责任,既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又具有侵权责任的性质;对其他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章其他国家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及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介绍分析德国的催告失权程序、发起人负总责制度、利息罚则制度、明确规定股东的价格填补责任和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强调每个因出资懈怠而被除名的前任股东的出资义务、赋予瑕疵公司自行更正瑕疵的权利等相关制度规定;日本法关于资本充实责任最为详尽、完备的规定;美国法授权资本制下强调股本的真实性、确立股东的“诚信义务”、强调股东出资义务的债权特征、股份发行过程中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对价的适当性等制度规定;英国法公司设立合法与否的形式判断准则、定金罚则、股份留置权等制度,并对相关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提出可行性建议。笔者以在我国确立催告失权程序、完善我国的资本充实责任为重点,比较我国的类似规定,剖析其合理性及可行性。第四章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思考与重构。在肯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进步之处的同时,笔者提出仍然存在的两大方面缺陷:责任体系失衡、规定疏漏内容不完整;提出重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之原则: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不变原则,股东平等原则,保护债权人原则,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并从如下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构建完备的出资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股东与相关主体之责任分配、完善股东瑕疵出资的预防救济制度、明确诉讼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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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