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论文-孙启磊

不逮捕论文-孙启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逮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逮捕,条件适用,形成机制,实证研究

不逮捕论文文献综述

孙启磊[1](2017)在《不逮捕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不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报送或者下级检察机关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逮捕条件规定的案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予逮捕的行为。不逮捕是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人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侦查监督的重要职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我国目前逮捕条件立法规定还有所不足,逮捕审查程序正当性不够,逮捕审查工作运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使得不逮捕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不逮捕应有的价值功能也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逮捕为原则,不捕为例外”,依然构成了我国目前审查逮捕的基本现状。虽然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于不逮捕问题也进行了相关探索,但总体而言研究并不系统、全面,提出的相关对策、措施也未能有效解决我国当前逮捕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对不逮捕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明确不逮捕的适用条件,规范不逮捕的程序,完善不逮捕的运行机制及补充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于实现不逮捕价值、功能的回归,发挥其应有的侦查监督、人权保障的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叁部分,全文共计四万四千字。第一部分对C省检察院辖区不逮捕的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考察。从C省检察院辖区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的数据来看,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不逮捕适用率(不捕人数/同期审结人数)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尤其是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上升最为明显。2013年C省检察机关不逮捕率仅为3.27%,到2016年2月不逮捕率达到了21.05%,前后提升了近18个百分点,同期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上升了近15个百分点。同期C省检察机关捕后绝对不诉18人,判决无罪16人(其中2013年捕后绝对不诉9人,判决无罪8人;2014年捕后绝对不诉3人,判决无罪4人;2015年捕后绝对不诉6人,判决无罪2人;2016年1-2月捕后无绝对不诉,判决无罪2人)。每年轻刑(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人数占已批准逮捕总人数10%以上(其中2013年捕后轻刑判决共5302人,占批准和决定逮捕总人数的26.35%;2014年捕后轻刑判决共2732人,占批准和决定逮捕总人数的17.06%;2015年捕后轻刑判决共2119人,占批准和决定逮捕总人数的12.14%;2016年1-2月捕后轻刑判决共257人,占批准和决定逮捕总人数的9.90%)。部分县市区轻刑判决和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人数更是达到了80%以上。这说明有较大比例的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被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逮捕实践适用严重不足。第二部分分析不逮捕适用不足的原因。从C省检察机关的运行情况来看,叁类不逮捕在实践中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构成犯罪不捕,重入罪,轻刑罚;证据不足不捕,证据审查不规范,关键证据把关不严,重口供印证,轻实物证据核实;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必要性要件审查不严,重视不足。影响不逮捕适用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立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如逮捕刑罚要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无逮捕必要性不明确。其二,审查逮捕程序设置正当性不够。在我国公检法叁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任务一致、角色趋同,都肩负打击犯罪的使命,是打击犯罪流水线上的一环,批捕部门集追捕、追诉漏罪等追诉性质的职权与审查批捕权于一身,检察官缺乏应有的客观中立性;检察机关没有完整的批准(决定)逮捕权,不能在审查逮捕决定不捕的同时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一方没有申请取保候审权。其叁,审查逮捕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鼓励逮捕、妨碍不捕的叁级审批工作机制限制了不逮捕适用;不当政绩观指引下以逮捕为中心的考核机制进一步倒逼办案人员普遍做出逮捕决定。其四,保证到案的羁押替代措施阙如。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性措施不完善,取保候审后却面临无法保障落实,无法有效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尴尬局面。第叁部分提出完善不逮捕适用的建议。针对我国不逮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其一,立法进一步明确逮捕适用条件。明确逮捕刑罚要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无逮捕必要性范围。其二,坚守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职权配置上,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弱化相互制约,将追捕、纠正漏罪等追诉性质的职权与审查批捕权相分离,最大限度的保障检察官的客观中立性;完善检察机关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赋予犯罪嫌疑人一方取保候审权。其叁,完善审查逮捕工作运行机制。改革叁级审批机制,逐步下放权力,保障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构建科学合理的不逮捕考核机制。其四,完善取保后保证到案措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性措施,增强实践适用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宗栩晗,庄瑞昌[2](2015)在《不逮捕案件成因评析——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批准逮捕分为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及不构成犯罪不捕叁类情形。本文以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对叁大类不捕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找改进措施和对策,以期增强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减少不捕案件的产生,切实保护人身自由权,节约司法资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5期)

杜鹃[3](2011)在《为何不逮捕审判,本·拉丹之子质疑美军》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新华社特稿(杜鹃)西方媒体10日公开两份声明,据信出自“基地”组织头号人物乌萨马·本·拉丹儿子之手。声明谴责美国部队士兵击毙本·拉丹的行为系“犯罪”,质疑美军为何不活捉本·拉丹。    美国监控极端组织互联网活动的机构“搜索国际恐怖组织研究所”(S(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11-05-12)

黄喆,张莉[4](2010)在《为什么不逮捕?找受害人说清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黄喆 张莉)8月30日,连云港市新浦区检察院主动约见一起不捕案件被害人,进行不捕说理,终使被害人理解和认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月20日,新浦区检察院受理犯罪嫌疑人黄海波涉嫌故意伤害的提请批捕案件。黄海波妻子杨某与经营新(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0-09-06)

杨金志[5](2009)在《上海:七种轻微犯罪情形可不逮捕》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上海9月28日电(杨金志)上海市公安、检察机关最近联合发文,规定对轻微犯罪的在校生、70岁以上老年人等七类犯罪嫌疑人,可认为无逮捕必要。    最近,上海市公安、检察机关联合通过《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对轻微刑(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09-09-29)

杨文[6](2009)在《太原市检察院试行“捕诉答疑”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杨文)近日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从7月8日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捕诉答疑”制度开始试行,这在我省尚属首家。今后,凡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逮捕与不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抗诉与不抗诉等决定产生疑惑的,均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案件承办人、(本文来源于《山西日报》期刊2009-08-07)

郭万永,李敬宝[7](2009)在《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可行性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指出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案件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不仅能够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也丰富了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2期)

,吕贵民通讯员,郑剑[8](2008)在《全省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彰显司法进步》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吕贵民 通讯员 郑剑)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去年在办理一起3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抢劫案件时,通过刑事和解,3名涉案未成年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后自愿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有效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后,检察机关对3名未成年被(本文来源于《陕西日报》期刊2008-01-08)

陈东升,曹根华,藤理忠[9](2007)在《外来人员轻微犯罪居有定所者不逮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陈东升 通讯员曹根华 藤理忠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探索建立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新机制: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后,凡居有定所及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一律不予批捕。据介绍,自探索建立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7-04-27)

买忠香[10](2007)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一对不逮捕情形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其二结合国外立法例,从无逮捕必要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不逮捕的条件作了深入分析,文章认为,无逮捕必要在本质上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因素,另一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因素,无逮捕必要性是一种案件事实,它是一种程序法事实,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无逮捕必要主要有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几种情形;其叁对刑事诉讼中作出不逮捕决定的程序进行了分析;其四对不逮捕决定的效力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作了分析;最后,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特点分析,文章认为,我国不逮捕制度体现了检察引导侦查的理念。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分析。(一)应然状态下的价值与功能分析,文章认为,不逮捕决定应有助于保障嫌疑人的人权,不逮捕决定应有助于实践恢复性司法,不逮捕决定应对案件起过滤作用,不逮捕决定应有助于保障羁押的正当性。(二)实然状态下的价值与功能分析,文章认为,保障羁押正当性的功能没有完全实现;人权保障功能和过滤功能没有完全实现,表现在:脱离法定主义,使不捕制度沦为单纯的政策性工具,不捕条件的掌握上,在不同时期宽严不一;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宽严不一;领导的干预使不逮捕制度失去应有的功能。第叁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文章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不逮捕制度的设想,一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完善不逮捕制度,包括应该进一步明确无逮捕必要的具体情形;将逮捕条件的刑罚要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修改为:可能判处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缩减逮捕适用范围,扩大不逮捕的适用;对逮捕条件尤其是证据要件做严格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从严掌握。二是检警关系对完善不逮捕制度的影响,文章提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是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正是由于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不逮捕决定时,不宜引导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否则,将背离法律监督之本质和法的精神。(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不逮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批准逮捕分为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及不构成犯罪不捕叁类情形。本文以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对叁大类不捕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找改进措施和对策,以期增强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减少不捕案件的产生,切实保护人身自由权,节约司法资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逮捕论文参考文献

[1].孙启磊.不逮捕适用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宗栩晗,庄瑞昌.不逮捕案件成因评析——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J].法制与社会.2015

[3].杜鹃.为何不逮捕审判,本·拉丹之子质疑美军[N].新华每日电讯.2011

[4].黄喆,张莉.为什么不逮捕?找受害人说清楚[N].江苏法制报.2010

[5].杨金志.上海:七种轻微犯罪情形可不逮捕[N].新华每日电讯.2009

[6].杨文.太原市检察院试行“捕诉答疑”制度[N].山西日报.2009

[7].郭万永,李敬宝.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可行性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9

[8].,吕贵民通讯员,郑剑.全省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彰显司法进步[N].陕西日报.2008

[9].陈东升,曹根华,藤理忠.外来人员轻微犯罪居有定所者不逮捕[N].法制日报.2007

[10].买忠香.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之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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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论文-孙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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