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拍卖的效力问题研究

民事执行拍卖的效力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是一种强制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也是最主要的变价手段。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拍卖的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也较为滞后,尤其在拍卖的效力方面,不仅在学术上存在较多争论,而且在实践中也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如拍定人有无瑕疵担保请求权,瑕疵拍卖的效力如何等等,使得拍卖纠纷频繁发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损害。民事执行拍卖的效力问题,涉及民事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与衔接,对于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甚巨,研究拍卖的效力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探讨民事执行拍卖的效力问题,首先应从澄清民事执行拍卖的性质入手,因为对拍卖性质定位的不同,拍卖的效力也将有所不同。若按拍卖性质的私法说或折衷说,则拍卖的效力等同于民法上买卖的效力,若按拍卖性质的公法说,也即拍卖作为一种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则其效力与民法上买卖的效力差之甚远。相比较而言,公法说符合执行行为的性质,更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拍卖的目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民事执行拍卖是由法院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对行为的约束或保护,只是民事执行拍卖与私法行为在法律保护或约束的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同时,由于拍卖法律活动的复杂性,拍卖的效力也具有不确定性。按民事执行法上的理论,民事执行拍卖可以分为合法拍卖和不合法拍卖,不合法拍卖也称瑕疵拍卖,又可以分为违法拍卖和不当拍卖。拍卖的效力有三种可能性,即有效、无效和可撤销,具体应视拍卖是否合法的实际情形来认定:一方面,只有形式与实质上均具有合法性的拍卖才不存在任何的瑕疵,才能产生当然有效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一般表现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设丧变更,包括拍定人交付拍卖价款,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法院对拍卖物上权利负担进行处理以及将拍卖物移交给拍定人等方面。与民法上买卖相比,有效拍卖的法律效果有较大的特殊性,如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拍定人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拍卖物上的优先权负担自拍卖后消灭等等。另一方面,瑕疵拍卖是由于拍卖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的,但瑕疵拍卖的效力也有不确定性,其并不当然导致拍卖丧失法律效力。对于违法拍卖行为,为维护拍卖的公信力和法院的司法权威,原则上仅属于可撤销行为,并不当然为无效,只有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具有重大瑕疵的拍卖才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利害关系人未请求撤销的违法拍卖或者拍卖仅违反法律训示性规定的,仍然产生有效拍卖的法律效果;对于不当拍卖,虽然拍卖的结果与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但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在拍卖程序终结后,拍卖物的所有权自然不能回复,债务人或拍卖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只能另行获取救济,而不能主张拍卖无效。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民事执行拍卖的性质定位
  • (一) 学说论争
  • (二) 本文的观点
  • 二、民事执行拍卖效力界定
  • (一) 民事执行拍卖效力的内涵
  • (二) 民事执行拍卖效力的分类
  • 三、有效拍卖的法律效果
  • (一) 拍卖价款的交付
  • (二) 拍卖物所有权的取得
  • (三) 拍卖物上权利负担的承受或消灭
  • (四) 拍卖物的移交
  • 四、瑕疵拍卖的效力
  • (一) 违法拍卖的效力
  • (二) 不当拍卖的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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