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枉法仲裁罪设置前后,大家一直对它的存在争论不休。他们从不同角度阐述设置本罪的是非,但至今也没见到服众的理论。最近又有人主张把枉法仲裁罪设为亲告罪,更引起了争论。笔者做为一名当地的商事仲裁员,也曾受邀任人事仲裁员(当时叫听证员),并多次代理案件参加劳动仲裁。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运用自己浅薄的知识,对本罪进行研究,提出对本罪刑法完善的建议,是本文写作的动机。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设置枉法仲裁罪的价值基础,说明设置本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仲裁发展的现状,人们对反腐倡廉的需求,认为设置本罪是国家统治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枉法仲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设置了本罪,才能防止枉法仲裁行为危害社会的公信力和侵犯人民的切身利益,才能维护仲裁的公平和正义,才能保护公民平等、自由地参与仲裁,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设置本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第二部分,论述仲裁权的性质是准司法性,它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内容是仲裁活动的正常秩序和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分析了本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错位。如果客观方面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犯罪主体只能是仲裁员;如果客观方面为违背事实或法律,犯罪主体才是负有仲裁职责的人员。阐述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第三部分,论述将枉法仲裁罪设为亲告罪的观点是错误的,驳斥了论者认为公诉存在于本罪的七大弊端。把本罪设为亲告罪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现状和法律规定。亲告罪的特点也注定枉法仲裁罪是公诉案件,只有对枉法仲裁者实行公诉,才能更好地保护仲裁事业的发展,才不至于导致枉法仲裁罪虚置。笔者认为,设置枉法仲裁罪是必要的;建议应当把本罪修正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当把枉法仲裁罪设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