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若干问题研究

枉法仲裁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枉法仲裁罪设置前后,大家一直对它的存在争论不休。他们从不同角度阐述设置本罪的是非,但至今也没见到服众的理论。最近又有人主张把枉法仲裁罪设为亲告罪,更引起了争论。笔者做为一名当地的商事仲裁员,也曾受邀任人事仲裁员(当时叫听证员),并多次代理案件参加劳动仲裁。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运用自己浅薄的知识,对本罪进行研究,提出对本罪刑法完善的建议,是本文写作的动机。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设置枉法仲裁罪的价值基础,说明设置本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仲裁发展的现状,人们对反腐倡廉的需求,认为设置本罪是国家统治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枉法仲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设置了本罪,才能防止枉法仲裁行为危害社会的公信力和侵犯人民的切身利益,才能维护仲裁的公平和正义,才能保护公民平等、自由地参与仲裁,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设置本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第二部分,论述仲裁权的性质是准司法性,它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内容是仲裁活动的正常秩序和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分析了本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错位。如果客观方面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犯罪主体只能是仲裁员;如果客观方面为违背事实或法律,犯罪主体才是负有仲裁职责的人员。阐述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第三部分,论述将枉法仲裁罪设为亲告罪的观点是错误的,驳斥了论者认为公诉存在于本罪的七大弊端。把本罪设为亲告罪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现状和法律规定。亲告罪的特点也注定枉法仲裁罪是公诉案件,只有对枉法仲裁者实行公诉,才能更好地保护仲裁事业的发展,才不至于导致枉法仲裁罪虚置。笔者认为,设置枉法仲裁罪是必要的;建议应当把本罪修正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当把枉法仲裁罪设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设置枉法仲裁罪的价值基础
  • (一) 设置枉法仲裁罪是国家统治的需要
  • 1. 设置枉法仲裁罪是仲裁迅猛发展的需要
  • 2. 设置枉法仲裁罪是公众对反腐倡廉的需求
  • 3. 设置枉法仲裁罪是国家和人民对仲裁的需求
  • (二) 设置枉法仲裁罪的法律价值表现
  • 1. 枉法仲裁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 2. 设置枉法仲裁罪能保护仲裁的平等、自由,维护仲裁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 3. 设置枉法仲裁罪符合刑法谦抑性
  • 小结
  • 二、枉法仲裁罪的司法适用
  • (一) 枉法仲裁罪客体的理解和适用
  • 1. 仲裁的性质决定了枉法仲裁罪客体的内容
  • 2. 枉法仲裁罪客体的主要内容
  • 3. 枉法仲裁行为侵犯的对象
  • (二) 枉法仲裁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和适用
  • 1. 对枉法仲裁罪客观行为的理解和适用
  • 2. 对枉法仲裁罪中“情节严重”的理解和适用
  • 3. “情节严重”与“违背”具有因果关系
  • (三) 枉法仲裁罪犯罪主体的理解和适用
  • 1. 对枉法仲裁罪犯罪主体的认识
  • 2. 对枉法仲裁罪犯罪主体的确认
  • 3. 对“负有仲裁职责”的评价
  • (四) 枉法仲裁罪主观方面理解和适用
  • 1. 对枉法仲裁罪主观方面的认识
  • 2. 对枉法仲裁罪主观方面的再认识
  • 3. 确定间接故意的作用
  • 小结
  • 三、枉法仲裁罪的亲告方式
  • (一) 亲告罪的含义
  • 1. 亲告罪的含义
  • 2. 亲告罪与自诉案件区别
  • (二) 枉法仲裁罪设为亲告罪的评判
  • 1. 枉法仲裁罪设为亲告罪与仲裁现实不符
  • 2. 枉法仲裁罪不符合亲告罪的特点
  • 3. 枉法仲裁罪设为亲告罪成为虚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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