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机构是职能的载体,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同样是承载各项检察职能的载体,是实现检察权、发挥检察职能的工具和平台,其设置是否科学与合理,直接关系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80%的机构、人员和业务在基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也主要集中在基层,足以说明基层检察院在整个检察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如何才能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地确定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已经成为能否保证检察权充分有效行使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基于对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的理解及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学习,本着讲求实用、注重实际、突出实效的原则,对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应当实行“大部制”的改革构想,希望能对新一轮的检察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