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研究

预期违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它是为保护合同债权期待而构建的法律制度,不仅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也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此项制度源于英国判例,而后,英国成文法、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也采纳了这一制度,并使之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该制度。本文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仔细考察了英美法、大陆法、《公约》、《通则》以及《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比较研究了他们在概念、分类、救济手段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异同。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显得极为单薄,且存在诸多弊端:如适用范围不明确、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在适用上存在相互重叠、冲突及对守约方的救济不够充分等等。笔者对以上不足逐个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修改建议,期待能对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有所帮助。另外,和不安抗辩权相比较,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更广泛,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删除不安抗辩权制度,进一步完善预期违约制度,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 1.1 预期违约的概念
  • 1.2 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2.1 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
  • 1.2.2 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
  • 1.2.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 1.2.4 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 1.3 预期违约的基本特征
  • 1.4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 1.4.1 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
  • 1.4.2 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
  • 第2章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 2.1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
  • 2.1.1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2.1.2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
  • 2.2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 第3章 国际统一立法上的预期违约
  • 3.1 《公约》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 3.1.1 预期非根本性违约
  • 3.1.2 预期根本性违约
  • 3.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 3.3 英美法、《通则》与《公约》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比较
  • 3.3.1 英美法与《公约》的比较
  • 3.3.2 《通则》与《公约》的比较
  • 第4章 我国国内立法中的预期违约
  • 4.1 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 4.1.1 预期违约的规定
  • 4.1.2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 4.2 与英美法及国际统一立法中相关规定的比较
  • 4.2.1 适用范围方面
  • 4.2.2 承认预期违约的通知方面
  • 4.2.3 撤回权方面
  • 4.2.4 救济措施方面
  • 4.3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 4.3.1 判断标准不明确
  • 4.3.2 适用情形不确定
  • 4.3.3 适用上混乱
  • 4.3.4 无撤回权的规定
  • 4.3.5 救济的不完善
  • 第5章 完善我国《合同法》的思考和建议
  • 5.1 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
  • 5.1.1 明确概念
  • 5.1.2 明确规定明示及默示预期违约
  • 5.1.3 增加撤回权的规定
  • 5.2 建议修改后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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