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它是为保护合同债权期待而构建的法律制度,不仅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也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此项制度源于英国判例,而后,英国成文法、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也采纳了这一制度,并使之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该制度。本文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仔细考察了英美法、大陆法、《公约》、《通则》以及《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比较研究了他们在概念、分类、救济手段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异同。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显得极为单薄,且存在诸多弊端:如适用范围不明确、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在适用上存在相互重叠、冲突及对守约方的救济不够充分等等。笔者对以上不足逐个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修改建议,期待能对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有所帮助。另外,和不安抗辩权相比较,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更广泛,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删除不安抗辩权制度,进一步完善预期违约制度,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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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预期违约制度概述1.1 预期违约的概念1.2 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2.1 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1.2.2 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1.2.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1.2.4 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1.3 预期违约的基本特征1.4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1.4.1 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1.4.2 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第2章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2.1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2.1.1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2.1.2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2.2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第3章 国际统一立法上的预期违约3.1 《公约》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3.1.1 预期非根本性违约3.1.2 预期根本性违约3.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3.3 英美法、《通则》与《公约》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比较3.3.1 英美法与《公约》的比较3.3.2 《通则》与《公约》的比较第4章 我国国内立法中的预期违约4.1 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4.1.1 预期违约的规定4.1.2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4.2 与英美法及国际统一立法中相关规定的比较4.2.1 适用范围方面4.2.2 承认预期违约的通知方面4.2.3 撤回权方面4.2.4 救济措施方面4.3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4.3.1 判断标准不明确4.3.2 适用情形不确定4.3.3 适用上混乱4.3.4 无撤回权的规定4.3.5 救济的不完善第5章 完善我国《合同法》的思考和建议5.1 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5.1.1 明确概念5.1.2 明确规定明示及默示预期违约5.1.3 增加撤回权的规定5.2 建议修改后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结语参考文献致谢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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