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担保制度的确立,对促进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以及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公司对外担保不仅涉及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还涉及到股东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事关当事人责任分担,影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着公司运营成本和法律风险的防控,在收购资产,如债权资产情况下还会影响收购人对收购价值的判断。另外,公司对外担保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行为,而公司对外违规(章程和法律)担保的效力问题,理论观点不同,裁判尺度不一。这反映公司对外担保极其重要的同时,对其效力的分析和判断,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公司实践、司法实践上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身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作为对他人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行为。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按照为担保的对象不同,区分了两种类型:包括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做的担保,也包括公司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的而担保。同时,两种担保均设置了一定的程序和限额要求。本文通过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理论观点对立、实务做法不一的考察,梳理了截然不同的理论和现实的重大分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探析了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核心,寄希望于缩减认识上的差异,尽可能在公司自治与规范强制的两种价值追求方面形成共识,以服务于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和公司、债权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概要介绍了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总结了公司对外担保规范的特点,引出一系列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方面的疑问,为下文的展开作了一个简要界定。第二部分梳理了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发现,由于法律分析的视角和重心不同,合同法分析的视角也曾提到公司法方面的价值因素,公司法分析视角也曾注意到合同理念和精神,而问题又比较具体,加之分析路径不同,无不围绕公司章程而展开,有时陷入章程公示性的理论合理性、可取性与现实的不可操作性和不可行性,从而干扰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判断,进而导致观点各异。通过选取的六起实践案例,实证分析了多地法院的裁判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识上的不一致和矛盾,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非此即彼的认识,甚至存在以公司法第16条是不是效力性强制规范来直接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误区,即使裁判结果没有错误。第三部分分析了理论认识与司法实务存在的不足,包括公司对外担保的分析方法与路径,规范分析存在逻辑循环的误区,并对最高院的认识变化作了线条整理,以印证不足。第四部分探析了公司法的注意义务,并以注意义务阐释债权人接受担保时的善意,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的结果是否必然,来严格解释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并始终贯彻着行为动态路径,以“人”为本。认为注意义务与相对人善意存在矛盾时,认定担保效力应以善意而定。以此为指导,并对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形的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判断。第五部分为结论。在本论部分基础上,对本文作了一个简要的总结,提出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