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一直困绕着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定性正确与否关系到处理案件的结果,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及判决结果的差异。根据学界主流观点,提单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三项基本功能,但学界对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无单放货行为构成侵权还是违约没有定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十分混乱。本文试图从以上两个问题作为切入点,并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及物权法的有关理论,提出提单既有物权凭证又有债权凭证效力的观点,对无单放货法律行为构成侵权还是违约或者二者责任的竞合进行分析,特别对于二者责任竞合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详细论述。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海商法的不足,对我国现行《海商法》有关条款提出修订意见,以期消除此种状态。最后结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最新的《运输法草案》关于无单放货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海商法修订有较大借鉴意义。 本文除引言以外分为五部分。 引言主要介绍提单的历史、无单放货的基本含义及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 第一部分切入主题,对提单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从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对提单法律属性主要观点的不同进行分析及对比,同时结合我国学界最近对提单仅仅作为物权凭证法律属性的质疑,得出结论:提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既有物权凭证又有债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孤立地看待。 第二部分主要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责任属性进行探讨。首先对理论界该行为主要学说进行列举,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历史发展阶段及认识变更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无单放货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违约或二者责任竞合的结论。 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对无单放货责任属性及承担进行详细分析。既然无单放货行为不能统一定性,那么首先要界定、区分构成侵权、违约或二者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于单纯的侵权、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民法理论已对此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言。笔者主要对于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进行详细分析,对于二者责任承担上的不同进行探讨。最后从无单放货责任构成的角度对无单放货责任进行分析,以求理论体系更加完整。 第四部分主要围绕无单放货相关的几个问题,从记名提单下能否同样产生无单放货责任、无单放货后提单持有人救济权利的丧失问题、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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