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管辖争议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对管辖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案件复杂性、以及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产生的认识不同,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争抢管辖、推脱管辖、越权管辖的事件频发。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缺乏有效的管辖争议解决机制,使得管辖争议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刑事诉讼管辖争议给实务部门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提高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此外,管辖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削弱侦查、起诉、审判的权威性。除此之外,研究管辖争议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第一,刑事诉讼管辖争议不仅仅是案件由哪个公安司法机关受理的问题,它还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出现管辖争议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因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而被延长羁押期限。第二,刑事诉讼管辖争议牵涉的另一个问题是变更管辖后,之前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对证据的效力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颇有争论。第三,管辖争议关系到管辖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影响着刑事侦查、起诉与审判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影响着刑事诉讼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的管辖争议问题,正文约两万七千字。引言部分援引了两个案件,阐明管辖争议给实务工作带来的困境,并点明本文的写作意图,即试图寻求管辖争议的解决之道。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和比较,探明刑事诉讼管辖争议的内涵,即刑事诉讼管辖争议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管辖争议是因公安司法机关就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产生不同意见,而导致的管辖归属不确定的状态。在该部分对管辖争议进行了分类,明确了实务中争议的主要类型:立案管辖争议和审判管辖争议。第二部分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管辖争议问题在实务中的表现形态多样,导致争议的因素也极为复杂。法律法规的粗疏,案件纷繁复杂,办案人员的认识能力、观念素质,利益诱惑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管辖争议的产生。第三部分对管辖争议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论述。争议不仅仅产生证据可采性问题、降低了诉讼效率,还导致隐性超期羁押问题,产生了公众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信赖危机。正因为存在这些负面因素,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第四部分为解决争议确立了四个原则:与各机关职能分工相协调原则,简单、迅速、可行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以及分情况、分阶段处理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上,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提出确立检察机关优先管辖权,以减少公、检争议;制裁“恶意管辖”以避免故意违法管辖;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使管辖争议的解决能更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办案人员要不断更新观念,以适应刑事诉讼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