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非典型合同,本文从合同上交易主体的意思表示与利益分配开始,探讨了合同上的义务群和各种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从而确定给付上的典型类型因素。根据给付上典型类型因素的强度与结构,考察具体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与价值评价,从而解决该合同的法律裁判问题与法律对于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关系的实现。本文第一章对于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问题主要在于信用体系的缺失、契约机制的无效率与立法执法之疏,并认为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在于规整法律裁判,通过对案件事实的适用来实现法律的价值。本文第二章探讨了法律裁判的问题所在,主要是因为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该合同的类型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都难以确定,因而出现了法律裁判无所适从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在于通过探求当事人的意思定位分析合同的类型,从而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本文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本文采用合同解释与补充的方法,探讨了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上的意思表示以及利益意思,分析了合同上的义务群与义务上的交易伦理。投保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文件的义务,银行对债务人资信的审核义务、对于债权危险的控制义务与出险通知义,银行债权的担保合同有效成立与存续,投保人提供有效反担保的义务,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证保险人给付保证担保融合危险承担的义务以及银行转让求偿权的义务,以上义务权利性质、履行、救济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第四章是对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上的给付义务群进行定位分析,对比保证与保险的功能与义务分配模式确定该合同的类型,从而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与价值评价。另外,根据本文的分析,提出了对于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相关部门监管与司法解释的一些建议与意见。在本文的结语中,对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裁判进行了了总结,并对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做了合理预期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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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引言第2章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裁判之惑2.1 当事人意思之惑2.1.1 本文用于探求交易主体意思的“客体”的选择2.1.2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交易主体意思表示之惑2.1.3 “推定当事人意思”的标准之惑2.2 合同类型之惑与事实涵摄之惑2.2.1 合同的类型性因素之构成与典型性因素构成之惑2.2.2 事实涵摄之惑第3章 探求当事人的意思: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义务群3.1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系列交易情事与合同目的3.1.1 系列交易情事3.1.2 合同目的3.2 不真正义务:投保人提供真实有效资信证明文件的义务3.2.1 合同约款3.2.2 对该给付义务的解释3.2.3 该给付义务的性质3.2.4 该给付义务不得适当履行之救济及其致合同效力之影响3.3 附随义务:银行的审核、控制债权危险与出险通知的义务3.3.1 合同约款3.3.2 对该给付义务的解释3.3.3 给付义务的性质3.3.4 该系列给付义务不得适当履行之救济3.3.5 该系列给付义务不得适当履行可致合同效力之影响3.4 从给付义务: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并存续3.4.1 合同约款3.4.2 对该给付义务的解释3.4.3 该给付义务的性质3.4.4 该给付义务不得适当履行可致合同效力之影响3.5 主给付义务3.5.1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反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并存续3.5.2 投保人的合理及时给付保险费的义务3.5.3 保证保险人的保证担保义务融合危险承担之义务3.5.4 银行转让求偿权的义务第4章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位分析与裁判4.1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位分析4.1.1 保证担保制度的功能、义务分配模式与瑕疵4.1.2 保险制度的功能、义务分配模式与瑕疵4.1.3 保证保险制度的突破与义务分配模式4.2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裁判4.2.1 剩余立法权与主动执法权的行使4.2.2 关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章 结语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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