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楠[1](2019)在《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之间在各领域的沟通和交流日益频繁,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远远超出一国的领域内,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成为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问题。各国政府对这种能够造成全球性的环境破坏问题引起了重视,因此国际法委会编纂有关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法律文件,并认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的活动都是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在一国控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其有形后果可能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活动,这类活动集中在民用核领域、航空飞行、外层空间利用、国际河流和共同水域利用、海洋开发、远洋石油运输等容易造成大规模跨界环境损害的领域,并且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和利用自然资源能力的扩大,引起跨界环境损害的领域范围会越来越大。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要主体,在可能造成和预防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中的作用极为重要。虽然大部分的跨界环境损害案件需要国家和本国涉事私人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的性质和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对内有环境管理的责任,对外有义务预防跨界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并且对已经发生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也有义务去减轻损害造成的影响和进行相应的赔偿。引发跨界环境损害的私人主体对受害国承担责任因经济实力有限等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因此如何完善国家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对可能引起跨界环境损害危险活动采取制度措施进行积极预防.对已经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如何减轻造成的环境影响和进行赔偿,目的是采用法制提高国家的环境管理水平,保护好全人类共同的绿色家园。本文对国家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相关概念进行理论上的辨析,国家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是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引起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责任,它和传统国家责任不同的是有自己独特的特征。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涉及众多的法律文件包括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条款草案,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把国家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分配到“预防”和“损失分配”两个方面去研究,确立了国家的“预防义务”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内容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私法化趋势加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居于次要补充责任。二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环境损害认定标准,当事国对是否构成跨界环境损害的认定存在争议。叁是预防跨界环境损害的法律制度不够成熟。中国在应对跨界环境损害上也存在预防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和周边国家环境法制合作欠缺,不重视运用法律方法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等问题。因此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对策:一是重新加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针对目前存在的国际条约赔偿条款,由原来国家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改为和私人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受害国和国民机动灵活的选择救济的方式,保障使自己的损失获得最大的赔偿。是根据“共同而又有区别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制定相对统一的环境损害认定标准,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同,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也相对有所不同。叁是重视和完善跨界环境损害的预防制度,不发生跨界环境损害就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环境影响,通过加强国家间的区域环境合作,设立和完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一些列的预防制度,采取制度的约束防治跨界环境损害的产生。中国需要完善和加强国内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强与周边国家跨界环境的交流与合作,更加注重用法律方法解决出现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才能有效减少跨界环境损害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对于文章内容的阐述,综合运用概念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并结合跨界环境损害有关的案例,进行辅助论证。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采取法律制度措施以预防、减少跨界环境损害发生,保障受害国的国家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李婷[2](2017)在《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今,频繁发生的跨界环境损害,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国际环境问题,通过国际立法调整跨界环境损害存在种种局限,因此在实践中,面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各国更多情况下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国际司法成功案例极少。但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司法途径仍是必不可少的,国际社会通过不断地努力,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目前在国际法上,国家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国家为其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承担国际赔偿责任及民事主体为其实施的危险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公认的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叁种方式。由于跨界环境损害造成后果往往是重大的,且损害行为多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通过国际诉讼追究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存在程序复杂、举证困难等弊端,不利于保护受害国的人身财产安全、恢复受损环境。因此,急需完善跨界环境损害国际责任制度,以运营者民事赔偿责任为主、国家责任为辅的双轨制模式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王芸[3](2016)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主权国家为了追求高速的工业化发展加强了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交流,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自然资源与环境的深度耗损无疑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难题。而区域性的环境问题也逐渐上升为辐射面更广的全球范围的问题。随着各个国家之间在国际舞台的交往愈加密切,跨界环境损害事故的出现几率也逐渐提高。为了防止人类活动对全球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国际法学界急于构筑一个完备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模式以解决该问题。然而当前该责任模式的重点主要倾向于私法责任的构建,学界也形成了一个普遍观点,即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私法化趋势。为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本文做了如下安排: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阐明了选题的背景以及研究跨界环境损害私法化问题的目的和意义,以国内外对该选题已有的研究及存在问题为依据确定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章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概述,界定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相关概念,并对现有叁种现有的法律责任类型做简单分析。第叁章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与私法责任的价值及相互关系进行客观分析。第四章介绍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实践以及严格责任原则引入等新发展。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应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几点建议。我国在处理跨界环境损害事件时都应当坚持领土无害使用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及时并充分的赔偿原则。其次,要明确公法责任的地位,加强环境损害事前的救济机制的建立。再者,通过补充确立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确认民事责任主体等方式完善私法主体责任的相关立法。最后,还要设立与之匹配的责任担保制度,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分担风险,防止经营者因赔偿责任陷入经济困境同时对受害者的求偿提供有力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2016-05-01)
柯黄花[4](2016)在《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了人类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跨界环境损害等新环境问题。跨界环境损害往往源于危险活动经营者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不法性,故跨界环境损害就不能也不宜援引国家责任理论来进行有效救济。就跨界环境损害的追责,跨界油污损害由叁重责任主体来分担损失,跨界核损害则由“巴黎公约体系”下的叁重责任主体和“维也纳公约体系”下的双重责任主体来赔偿。国际法委员会也一直致力于跨界损害有关问责机制的研究,2006年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以下简称“《损失分配原则草案》”)作为其重大研究成果,将对各跨界环境损害分支领域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指导作用。构建合理的追责机制是现实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有效赔偿的关键,而有关责任赔偿主体则是整个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以下简称“《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初步确立了以危险废物持有人或经营者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国际民事制度。然而,跨界环境损害的灾难性和民事责任人赔偿能力的有限性却制约了对受害者及时、充分的赔偿。此外,虽然技术合作信托基金作为补充赔偿机制而适用于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但由于技术合作信托基金具有使用的附条件性和资金来源的局限性,当前的责任主体仍然十分单一。因此,本文拟分别分析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机制和其他跨界环境损害领域的责任主体机制,然后提出在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前提下,构建以危险废物持有人或经营者及责任保险人为第一重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生产者为第二重赔偿责任主体、危险废物出口国为第叁重责任主体的多重责任主体分担机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的概述,界定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等基础概念的含义,分析其所具有的特征,将有助于对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机制进行探究。接下来的第二部分是对当前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分析。本部分首先回顾了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发展历程,进而对当前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分析,得出当前较为单一的责任主体制度难以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受害者进行及时、充分的赔偿。第叁部分是对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多重责任主体分担机制的构建。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巴塞尔公约》框架下有关责任主体机制的不足,其次分析了跨界油污损害和跨界核损害多重责任主体机制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构建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多重责任主体分担机制,以真正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受害者进行及时、充分赔偿。(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刘晓琛[5](2016)在《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演变理论基础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的问题由来已久,从传统的国家责任到国家赔偿责任再到跨界环境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出现和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演进过程中,引导这一嬗变的理论基础从矫正正义观演变到分配正义观。损失分担制度通过对损失的分配不仅避免了危险活动经营者的破产,也使赔偿来源有了充分的保证。但是将国家责任与损失分担分统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理念下的做法是否割裂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中统一的内在逻辑,损失分担制度是否应向矫正正义回归值得反思。(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戴羽西[6](2015)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构成之适当谨慎义务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构成研究的发展,适当谨慎义务作为一个折中理论,能够解决可预见的环境损害有可能发生或环境损害发生时国家责任承担的问题,该理论与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紧密相连,承担着保护全球环境及国际共同利益的责任,逐渐被各国接受。本文从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构成的几个基本理论出发,即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以及适当谨慎义务,论证了几个理论的基础及内涵,然后本文阐述了适当谨慎义务的叁个具体内容,环境影响评估义务、通知义务及咨询磋商义务,并考察了当今国际立法现状及国际实践,最后本文对“适当谨慎义务”及叁个内容进行了综合评价,优势及问题等。本文认为,“适当谨慎义务”作为国际环境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国家手段,奠定了该义务在国际法领域作为一个归责原则来解决环境问题。在不同领域当中,适当谨慎义务的具有灵活的特征和概念,除了“当出现问题时起到保护作用”这一共性特征以外,适当谨慎义务的特征及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是不尽相同的。在国家实践中有迹象表明,国家对其领土的控制程度、对损害的可预见性以及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作为国家在采取国家行为之前必须要考虑的几个因素。若国家按照适当谨慎义务的标准实施国家行为,对于保护环境而已通常是足够的,但在某些领域,有时国家需要依照一个更严格的标准,甚至一个绝对数值来实施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制定适当谨慎义务的标准时,对精准内容的义务可以相应减少,更多地注意其一般性和灵活性的特征。(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5-06-06)
王芳[7](2015)在《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全球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航天、生化、通讯等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全球环境带来了严重的问题。跨界环境损害事件逐渐增多,给环境造成了难以恢复的影响,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与国内环境损害不同,跨界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存在诸多困难,虽然在核能、油污损害等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法律并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目不暇接的变化,法律不能及时高效的囊括和吸收,于是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的国际法研究就有了现实的意义。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在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中国因本身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其很容易成为跨界环境损害的致害国和受害国,因此完善中国跨界损害赔偿责任相关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际法领域现行的有关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文章本着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完善的目的而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明确什么是跨界环境损害的基础上提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并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国际法依据进行简要的总结。其中国际法依据包括关于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核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专门性条约等以及国际法组织通过的软法文件等。第二部分针对国际法上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主体和赔偿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界定,明确赔偿主体为国家和私人主体。第叁部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归责原则进行探讨,目前国际法上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打不成一致的认识,在处理跨界环境损害案件时容易产生分歧而使案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本文将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并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进行一并阐述。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限制,对责任限制的免责事由和索赔时限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提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第叁方过错、受害者过错。第五部分分析总结中国关于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完善中国的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陈嘉[8](2014)在《论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环境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各国一般无论在法律或实践中都将环境损害归结为严格责任,跨界环境损害归责原则也是如此。从法理分析,严格责任的承担基础是公平的分配损失,即应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转变,以国际社会整体价值及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构建为导向来分配责任。且出于平衡受害人、加害人、环境等保护以及国际贸易发展关系的考虑,在重大危险活动中如环境损害领域嵌入责任保险制度,实属必要。从现实来看,相较于污染者而言,受害人往往是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加害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因此为谋求经济利益而造成高度风险者必须承担起控制此项活动任何有害后果的责任,这符合风险与收益并存原理以及公平原则。(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王羽[9](2014)在《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22条号召“各国应合作发展关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对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以及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国际法”。但是,近年来,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规则发展的相当缓慢,以至于国家也很难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尽管如此,跨界环境损害中受害方的利益仍然要得到保护,而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将目光转向私主体,使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同时我们仍不能忽视由于跨界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因此,缔结国际条约就成为国家解决这个问题的首选办法之一,如1969年缔结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就是这方面最具典范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随后,关于跨界污染的民事责任条约纷纷出台,领域涉及核污染损害、跨界水域污染损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和危险物质跨界转移所致的损害等。本文首先分析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提出的原因以及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对于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必要性,并阐述了通过民事责任机制来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途径,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会逐渐接受并采用这一方式。接着论述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发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注意义务的客观化和利益均衡论。其次介绍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定,进一步说明了通过民事责任机制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问题早已深入人心。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在局限性方面,主要通过跨界环境损害私主体的责任能力有限、环境损害跨界索赔存在障碍、《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尚存缺陷等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并指出通过完善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机制、构建跨界环境损害诉讼救济途径、加强国际合作等策略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中国在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以期对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从而达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5-01)
万伟伟[10](2014)在《论跨界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损害无视国界,跨界环境损害由于跨界因素的存在而使其法律责任制度成为国际法上一直致力解决却始终尚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归纳、比较、分析等方法,在研读既有国际立法文件的基础上,详细的阐述了跨界环境损害的传统法律责任制度。国际法学界通常认为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存在叁种责任制度,即国家责任、国际赔偿责任与私人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专题是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国际赔偿责任的系统性编撰成果,而这一专题的编撰过程恰恰否定了国际赔偿责任存在的基础。笔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领域中只存在两种责任制度,即国家责任与私人责任,并据此提出了跨界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制度的“双轨制”。本文分五个章节,逐次递进论述:第一章节为跨界环境损害之理论界定。本章分为叁节,首先追溯跨界一词在国际法上的含义,将全球公域内的环境损害排除在跨界环境损害的范围之外;其次探讨环境损害的范畴,这决定了跨界损害受害人能够在何种范围内获得赔偿;最后笔者综合上述分析提出跨界环境损害之定义,并在本节末段解构其特征。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跨界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传统理论体系。国际法学界通常认为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存在叁种责任机制,分别为国际赔偿责任、国家责任以及私人责任。笔者据此将此章节分为叁个部分,首先介绍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司法实践、立法实践及其理论基础;在分析国家责任的基础上,笔者详述了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之间的联系与异同,并追溯了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国际赔偿责任的系统性编撰成果、解读了典型的国际法文件《空间实体责任公约》;本章末段笔者分四个高度危险活动领域分别介绍了跨界损害私人责任制度的既有公约。第叁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评析了跨界环境损害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国家责任在解决跨界损害争议上困难重重,而国际赔偿责任的最终编撰成果——“损失分配模式”的核心实质上仍然是经营者的私人责任。跨界环境损害私人法律责任制度确保了充足的资金后盾以赔偿跨界损害受害者,并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从而引领了跨界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私法化”的趋势。第四章在评析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出了国家责任与私人责任“双轨制”。尽管国家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其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面临困境,但此种手段对于预防和减少跨界环境损害不可或缺。国家责任的规定主要见诸《国际不法行为责任草案》,笔者在本节解构了国家责任的内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承担形式。私人责任制度因其可操作性而备受瞩目,笔者分一般跨界环境损害和高度危险活动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分别论述,并提出了将二者统一起来的责任模式,即“损失分配模式”。文章末端第五章节笔者指出私人责任本质是“事后救济”,无异于亡羊补牢,国际法的重点必然是发展国家责任,以预防和减少跨界环境损害。不可否认,徒法难以自行,法律责任在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问题上必然具有局限性,但我们切不可放弃此种手段。(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4-04-08)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今,频繁发生的跨界环境损害,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国际环境问题,通过国际立法调整跨界环境损害存在种种局限,因此在实践中,面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各国更多情况下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国际司法成功案例极少。但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司法途径仍是必不可少的,国际社会通过不断地努力,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目前在国际法上,国家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国家为其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承担国际赔偿责任及民事主体为其实施的危险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公认的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叁种方式。由于跨界环境损害造成后果往往是重大的,且损害行为多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通过国际诉讼追究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存在程序复杂、举证困难等弊端,不利于保护受害国的人身财产安全、恢复受损环境。因此,急需完善跨界环境损害国际责任制度,以运营者民事赔偿责任为主、国家责任为辅的双轨制模式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张楠.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D].山东大学.2019
[2].李婷.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7
[3].王芸.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
[4].柯黄花.危险废物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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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戴羽西.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构成之适当谨慎义务理论研究[D].外交学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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