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繁荣,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城镇化带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雨后春笋般日益增多,建筑物所具有的危险呈现逐渐增高及普遍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房屋、桥梁倒塌等事故在我国发生了多起,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诸多危害。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特别针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鉴于此,笔者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结合实际经验,尝试性地参考比较法,通过解释论对该法条进行了分析。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界定、内涵及归责原则等进行介绍和分析。重点对我国为何对“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国外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的规定及借鉴”。介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以及我国的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制度。重点简析国外各自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产生原因及责任承担”。对大陆法系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作了比较性的介绍,分析我国的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重点对责任主体产生的侵权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构成要件需注意的问题”。该部分重点是对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评论,对连带责任和追偿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介绍了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等免责事由及具体适用。第五部分“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的适用之改进反思”。以损害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征信体制、保险制度为重点进行了说明,指出了设定和完善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