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完善思考

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完善思考

论文摘要

再婚家庭的不断增多,使得继父母子女间继承纠纷也日益增加。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比较粗浅,其在技术上和社会适应性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分析入手,提出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制度的粗浅的构想。全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成三部分,共一万六千五百余字:第一部分,案例及其争议焦点。概括介绍本案案情,根据案情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所在:1.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效力问题;2.遗产范围问题;3.继母女间的继承权问题;4.继承权的放弃问题。第二部分,案件分歧意见及其法律分析。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归纳案件分歧意见,并运用现行法律进行分析。首先,本案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次,被继承人奚某某与徐某某未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争议的活期存款进行约定,故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奚某某的遗产;再次,原告与被继承人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并不因为被继承人与原告之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最后,被告徐某某在庭审期间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法定继承权的表示,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故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第三部分,由案件引发的相关继承法律问题思考。1.在今后的继承立法中,继续保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之间有继承权的规定。2.明确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情感上的关心、思想上的教育;同时规定视为形成扶养关系的例外情况: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并且在生活上给予足够的关心、照顾和教育,继父母子女间关系十分融洽的,也可以认定形成了扶养关系。3.根据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享有继承权。4.明确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就其是否因再婚关系的消灭而解除,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希望通过分析,能够使我国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具体,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尤其是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制度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及争议焦点
  • (一) 案由
  • (二) 案情
  • (三) 案件的焦点
  • 1. 关于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效力问题
  • 2. 关于遗产范围问题
  • 3. 关于继母女间的继承权问题
  • 4. 关于继承权的放弃问题
  • 二、案件分歧意见及其法律分析
  • (一) 遗嘱效力问题
  • (二) 遗产范围问题
  • (三) 继母女继承权问题
  • (四) 放弃继承的问题
  • 三、由案件引发的相关继承法律问题思考
  • (一) 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概述
  • (二) 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形成的标准
  • (三)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享有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 (四)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再婚关系消灭而解除
  • (五) 关于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立法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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