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亦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视野之外。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和管理领域的体现便是依法治校。近年来,涉及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诉争日渐增多,诉讼内容涵盖学籍管理、证书颁发、学位授予、纪律处分等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在处理和审判上的不一致性暴露出现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的缺欠与不足。本文在行政法的层面上,主要围绕高校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高校教育管理行为,来研究和探讨高校行政法治问题。本文一共研究了三个问题,即高等院校的性质及其行政法律地位、高等院校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等院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审查。第一部分就高等院校的性质问题主要阐述了我国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说、第三部门说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说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共机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即应当将高等院校的性质界定为公务法人。就高等院校的行政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探讨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相关内容及其存在的缺陷,提出我国高等院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并建议将公务法人明确规定为行政主体之一。第二部分就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阐述了我国主要的四种学说,即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说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并存说以及国外的四种理论学说,即特别权力关系说、重要性理论、在学契约说和部分社会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观点,即将两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依据高校行为性质的不同具体又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第三部分就高等院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审查探讨了界定高校教育管理行为性质的标准理论,即德国的“重要事项”标准理论和我国的权力标准理论及行为效果强度标准理论,并在行为效果强度标准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校具体的教育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审查的范围、原则和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