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宗祧继承制度是中国传统的继承制度,立嗣是宗祧继承的重要制度。宗祧继承制度的原则详见于周礼,封建制度破坏以后,逐渐形成为民间家族中的宗祧继承和立嗣制度,各朝各代的法律对宗祧继承和立嗣都有详细的规定,至清王朝达到了完备的程度。传统的立嗣制度选立嗣子的条件必须是同宗昭穆相当之人,禁止异姓为嗣;养父母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选立嗣子,也可以废除嗣子;户绝之家女儿也拥有一定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但与她们娘家同族兄弟(潜在的嗣子)多有矛盾。清末民初是一个变革的时代,但是无论是对原有法典的修订还是新民法典草案的制定,有关宗祧继承和立嗣制度的规定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直到1931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民法继承编》的颁布实施,废除了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采取男女平等的继承制度。民国初年(1912年—1931年)审理继承和立嗣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和大理院的“民事判诀要旨汇编”,1931年国民政府《民法继承编》颁布实施后,《民法继承编》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民国初年的实际案件,异姓承嗣、养父母择嗣与废嗣以及女儿与嗣子之间的争产纠纷是引起诉讼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考察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能忠实地依据法律的规定,若当地习惯与法条相抵触,对习惯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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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课题的选择和意义一、宗祧继承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立嗣是宗祧继承的重要制度二、在清末民初的法律变革中,立嗣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的互动,是个深具历史与时代意义的课题三、继承中的“立嗣”往往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第二节 有关学术研究成果考察一、清朝末年以前时期传统立嗣问题的研究成果二、民国初年立嗣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二章 中国传统的立嗣制度第一节 立嗣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一、远古时代立嗣之俗形成二、周王朝的贵族阶级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立后制度三、春秋战国以后民间立嗣制度确立四、清末民初立嗣制度逐渐消亡第二节 中国立嗣制度的规定一、作为养子的要件必须是同宗昭穆相当之人,禁止立异姓子为嗣子二、养父母具有立继、废继的权利三、女儿的财产继承权第三章 民初立嗣制度的变革第一节 民初有关立嗣的法律规定一、清末《大清现行刑律》有关立嗣的规定二、清末《大清民律草案》有关立嗣的规定三、《民国民律草案》有关立嗣的规定四、《民国民法典》有关继承问题的变革和立嗣制度的消亡第二节 民初立嗣案件的法律依据一、援用“现行律规定各条”二、大理院创制的准法典:民事判解要旨汇编三、《民国民法典》的援用第三节 民初立嗣的实践考察一、对异姓承嗣的实践考察二、嗣子的确立与废弃三、女儿的继承权与嗣子继承权的冲突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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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国初年论文; 宗祧继承论文; 立嗣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