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以及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的监督。通常认为侦查监督关系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对象。侦查监督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侦查监督权的独特性、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和权责统一性。确立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确保刑事侦查权的良性运作、实现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需要。目前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是监督主体的权力设置不科学,监督的范围不明确,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相应的保障措施更是缺乏.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公安与检察是并列的两个机关,虽然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监督权,但由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侦查监督只是结果的监督而不是过程的监督,缺乏侦查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应当完善我国警检关系,强化警、检关系中的制约机制,重新设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并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力度,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程序,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从而使侦查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