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996年我国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对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进行了对抗制改造。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这次改革的一条主线;同时顺应国际潮流,这次改革也注意到了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问题,突出的是赋予了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这次改革总体是成功的,但是因为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对对抗制下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认识不够深入,因此,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失衡状态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在教育刑、目的刑成为当代主流刑罚观的大背景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通过分析、阐述对抗制下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冲突的根源,结合对英美等典型对抗制国家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上的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的考察与分析,得出结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应坚持被告人权利保留原则、经济补偿优先原则以及恢复原则。同时吸收我国刑事诉讼平衡理论,指出在刑事诉讼中重点是构建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其侧重点是提升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权力的行使,最终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而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平衡的构建则主要是在刑事程序之外,即主要在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及大力发展社会救助等等。被害人权利保护三大原则中,恢复原则是核心。最后本文在总结、分析我国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