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显著的,大量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边缘。为了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方面已达成共识,但就如何以法律的手段,以及能否适用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其进行保护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前,运用现有知识产权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既是可行的,又是必要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含引言和结论,试图探讨在知识产权模式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即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给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危险,为了维系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开始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就在何种法律模式下对其进行保护却没有达成共识,在此背景下引出本课题,即在知识产权模式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第一章分别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诞生过程入手,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蓝本,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其特征。然后,以国内和国外部分国家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做了简单的介绍,通过对现状的认识,凸显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二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客体分析,发现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定义的重合之处,从而在理论上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知识产权性问题;然后,通过介绍国内外的立法实践以及司法实践,证明以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而且还具备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三章主要分析如何以现有知识产权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以及保护中可能需要克服的障碍。具体从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四种知识产权模式着手,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律保护。结论部分对全文做了总结,再次明确笔者的观点,即在现有法律模式下,以知识产权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合理的,当务之急的选择,同时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