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确认,它标志着我国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本文在研究了空间权的基本理论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后,对空间权的体系构成以及我国《物权法》相关空间权规定进行了认真的探讨,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提出了构想。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空间权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在分析学界对空间权的各种定义后,提出了本文关于空间权的概念,进而分析了空间权的产生,明确了空间权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是对各国空间权立法的概略研究。简要介绍了美国、法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地区空间权的体系。第三部分首先归纳了我国目前学界对空间权的四种分类,同时对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役权等空间权的几种主要类型的价值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空间权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探讨,得出了“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将空间权表述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乃沿袭大陆法系‘空间地上权’做法”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物权法》相关制度规定的评析。认为我国《物权法》仅承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不能完全涵盖整个空间权制度,而且使法官在审判空间权纠纷时面临案由的失重、法律难以运用、利益无法进行衡量等多重困境。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构想。在我国空间权体系的构建上,本文认为:应对空间所有权予以确认,明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役权;在现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下,应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明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确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原则,并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变动与登记以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等作出规定。本文的结论是,我国《物权法》仅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涵盖空间权制度,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实施条例对空间权体系的构建和现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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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空间权论文; 空间权体系论文;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论文; 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