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财产独立,使股东与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本文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特别是执行实践的考察入手,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人格否认的关系,并借鉴国外成功法制经验,对我国司法执行程序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公司人格独立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并尊重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对个案采取的特殊的救济手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范的是公司人格独立的一种例外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虽有“刺破公司面纱”或“直索责任”等不同的称谓,实质是一致的,即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而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考察各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西方国家实践这一制度时间较长,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适用条件,即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的行为;股东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公司人格。英、美、日、韩等国,在各自的实践中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形成了各自的具体标准。概括起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共性标准主要有如下几项: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其中包括因诈欺引起的公司资产不足的情形);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股东像对待个人财产一样对待公司财产;隐瞒或歪曲公司的真正信息;公司控制股东与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公司没有必要的记录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形式及其例外。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只是散见于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这些解释,对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表现形式概括为九种:虚设公司滥用法人人格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企业“脱壳”经营行为、企业挂靠经营行为、利润转移行为、国有独资公司“资产”重组行为、利用法人人格避税或逃避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行为。同时,笔者提出应当对适用这一制度加以限制的几种情形,即对股东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严格限制,对契约方先行违约的限制,对中外合资公司的特别考量以及对再次否认制度应慎重对待。第四部分从立法、审判、执行三个方面考察和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方面的法治实践。《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际已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表现为多个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有的已被废止,但仍有部分继续有效,在规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中对公司法的原则规定起着补充的作用。笔者列举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情况:出资不到位、资本金不足、抽逃出资、法人资格不合格、不尽清算义务、违法活动。通常上述情况在法院执行中均采用执行程序追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被执行人参加执行。通过案例分析不难发现,执行追加的程序作为一项具体法律规定不慎明确的制度,实践中对其程序(包括发起程序、听证过程)、实体判断标准、结论方式、救济手段都有相应的操作规范,虽未上升至司法解释的高度,但在法院执行已经可以通过这一程序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保护债权人债权。第五部分评析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缺失与成因。由于《公司法》修改之前,大量的司法实践已经在司法解释的指导下展开,而公司修改后的规定对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导致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实体规定瑕疵多,大多属于对公司法人资格的根本否定,以因设立条件不具备或擅自更改,导致企业法人资格被否定者居多;适用范围狭窄,对股东之外的实际控制人的限制少;适用的客体类型少,主要适用于不具备合法有效之独立人格的公司;从适用的条件看,重形式轻内容,特别是在资本认定上过于注重对注册资本出资额的考量,忽视了资本与所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同时,执行中追加的听证程序也暴露出强制约束力不足、规范性不强、法律依据不足、以增加司法成本等问题。有学者法对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应在执行中直接适用提出异议,认为应当考虑公司股东的司法救济权利,更适合在诉讼中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从缺失的原因看,政治上,特殊经济主体具有特权;经济体制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机制上,公司上市制度以及证券市场制度均不健全均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发生既运用不足,又有被滥用的风险的现实尴尬。第六部分阐述了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公司体制尚不完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应有特殊之处。现有的执行追加程序,是现有的、操作性较强的执行方式,且执行人员也对这种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执行追加程序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法人人格滥用引发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相比较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对于实施法人人格否认的听证追加规定已日趋成熟。我们不应陷入审判与执行的争论,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环境下,规范执行听证的运作、明确执行听证的基本原则、最终从立法层面正式纳入执行听证制度,增强其合法性是在我国进一步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法。最终,无论是诉讼还是执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从禁欺诈原则、禁止非法原则、禁止操纵原则、维护公平原则出发,通过立法的形式消除争论,限制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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