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灵魂,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在我国犯罪构成这一理论现象本属于“舶来品”,经过长期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是这一理论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本文在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综述和比较当今世界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成立)理论的长处与不足的基础上,将犯罪客体要件纳入到犯罪概念当中,将违法阻却性事由与期待可能性引入到犯罪构成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先进理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以期能够更好的彰显出犯罪构成的人权保障功能和发挥刑法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与谦抑性价值。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述。首先,该部分考察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历史沿革;其次,该部分对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的概念进行了叙述;最后,该部分分别对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成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予以论述并进行了简要的比较。第二部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反思。首先,该部分对我国刑法学界现阶段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所面临的批判和质疑进行了分类,大致可分为“改造论”和“移植论”,对此进行评述;其次,该部分在对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成立)理论体系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现实思考,并指出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地方予以分析归纳。第三部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首先,该部分阐述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重构的理论依据和应该遵守的原则;其次,该部分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先进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大胆提出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设想,建立一套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双层次立体式的犯罪构成模式,以取代现行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分析了重构了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