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从欧盟国家跨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尝试看中国的改革方向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从欧盟国家跨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尝试看中国的改革方向

论文摘要

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旨在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的安定性、节约诉讼成本、限制国家追诉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禁止对法院生效裁判所针对的同一人的同一行为再次进行追诉为基本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法律秩序中,被确立为一项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再审规定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英美法系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内容和功能上十分相似,但是由于两大法系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使得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目标价值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然而,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二者互相借鉴,在价值、功能上出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欧洲法院、欧盟各成员国法院,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欧盟国家的法律逐渐融合。在《欧洲逮捕令》等一些条约以及荷兰国内法中,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跨国适用,打破了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一国范围内适用的约束。另外,欧洲法院通过判例扩大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禁止通过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合并适用,进行双重处罚,对于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再次处以刑罚时,必须采取“扣除原则”。同时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庭外处理措施,禁止对接受庭外处理措施的人的同一行为再次进行追诉。我国国内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且,由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观念上的原因,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无论在审前、审判,以及再审程序中都存在着许多有悖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同时,也存在刑罚与行政处罚、刑罚与劳动教养的双重追诉问题。然而,在我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又采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了我国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矛盾。鉴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作者建议在我国宪法中将一事不再理原则确立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该原则确立为一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且对我国刑事法律中有悖于该原则的规定做出相应修改。另外,由于我国对于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港澳台地区各自拥有独立的司法权,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拥有四个独立法域的多法域国家。在欧盟国家法律融合,开始尝试跨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激励下,作者建议在我国设立中国人权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范围内的跨法域适用,并以此为契机,实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论文目录

  • 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传统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
  •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 一、适用的主体范围
  • 二、适用的客体范围
  • 三、适用的对象
  • 四、适用的时间范围
  • 第四节 基本理念和价值
  • 一、诉权消灭理论
  • 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的安定性
  • 三、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 四、限制国家追诉权,保障控辩平等对抗
  • 五、保障人权
  • 第五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 一、大陆法系国家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第二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欧盟法律中的新发展
  • 第一节 欧盟法律融合的原因浅析
  • 一、欧洲法院
  • 二、成员国法院
  • 三、其他参与者
  •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跨国适用的尝试
  • 一、相关的条约规定
  • 二、成员国国内法中的规定
  • 第三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对象的扩大
  • 第四节 欧洲法院扮演的重要角色
  • 第五节 《欧洲逮捕令》的相关规定
  • 第三章 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现状及改革设想
  • 第一节 我国的现状
  • 一、国内刑事立法的缺陷
  • 二、刑罚与其他处罚的合并适用
  • 三、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司法现状
  • 四、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一、观念上的问题
  • 二、现实中存在的困难
  • 第三节 改革设想
  • 一、观念上的改变
  • 二、现实问题的解决
  • 三、国内立法改革建议
  • 四、跨法域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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