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由于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统一等原因,致使因不动产登记而引发的权属争议时有发生。所以,对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仅以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为研究对象,将其区分为推定力和公信力,认为登记对于非交易第三人的静态效力是推定力,当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至时可以推翻,并具体分析了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如何运用登记推定效力的可否定性进行真实权属的判断、推翻错误的登记;同时认为,登记对于交易第三人的动态效力为公信力,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原登记即使错误,其效力仍不可推翻,并具体论述了公信力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不动产登记概述。在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含义作一简单介绍后,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及相应登记制度的比较,进而对其各自的登记效力及所存在的利弊进行分析、探讨。第二章,对我国物权法登记效力之解析。通过对《物权法》相关条文的解读,明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应表述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生效制度下,不动产公示的效力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即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区分为推定力和公信力,认为登记对于非交易第三人的静态效力是推定力,当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至时可以推翻;登记对于交易第三人的动态效力为公信力,对于信赖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而言,该登记的效力不可推翻,即使后来证明原登记名不符实,登记名义人不享有真实物权,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第三章,不动产登记推定效力的司法运用。不动产登记存在瑕疵在所难免,正是由于登记瑕疵的存在才有必要将登记的效力区分为推定力和公信力。本章首先将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引起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原因及类型进行仔细梳理,然后将结合案例,着重论述如何运用登记推定效力的可否定性进行真实权属的判断、推翻错误的登记。第四章,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司法运用。在对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及法理依据作一基本介绍之后,将对登记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等问题逐一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