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保护自然人健康为出发点,通过设立健康权,运用侵权法和损害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初步建立健康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科学论证健康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文章除导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健康权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健康权设立的背景和必要性;其次从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论述了健康权的概念,并认为“心理健康”概念应纳入健康概念之中;最后对健康权与身体权、健康权与生命权做了详细的区分:健康权与身体权在保护范围上有所重叠,但两者在侵权方式、损害赔偿、支配性等方面存有差别;健康权与生命权密切相关,但在权利的行使条件、侵害结果、损害赔偿上存有差别。第二章为健康侵权构成。该部分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从健康侵权行为、健康损害事实、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三方面分析健康侵权责任的构成,并提出两种特殊的健康侵权类型:“心理健康损害”之侵权类型和“治愈机会丧失”之侵权类型,前者借鉴于美国判例法上的单独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后者借鉴于美国与法国法上的机会丧失理论。第三章为健康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探讨。该部分首先介绍各国立法,其次总结出损害赔偿的两个条件即“符合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概念”与“成立责任范围之因果关系”,并提出摆脱“实费主义”束缚的观点,最后结合上述两个条件,从被害人和第三人两个角度,分析各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的可赔性,论证了劳动能力损害、植物人精神损害、机会利益损害、近亲属精神损害的可赔性。第四章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该部分论述了影响损害赔偿的四项因素:计算的时间标准、计算的大小基准、损益相抵及过失相抵。第五章为健康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若干建议。该部分在前四章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是特殊健康侵权类型化建议;二是若干赔偿项目的可赔性建议,包括确立劳动能力代偿赔偿项目、确立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项目等;三是若干赔偿项目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和劳动能力代偿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