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因第三方侵权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中,当权利人受到第三方侵权时,产生其向雇主和侵权第三方双重索赔的权利,从而引发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存在时如何处理问题,但是,中国现有法律关于工伤案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同时存在如何处理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所以,作者对该类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写就本文。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本文所涉及的赔偿请求权,在该章节中作者对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在法律性质及法律作用、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和救济程序方面进行比较;同时对其他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权的模式进行探讨,并重点介绍了取代救济模式、双重救济模式、选择模式和补充模式四种处理赔偿请求权的模式。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关于第三方侵权所致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制度进行梳理,在该章节中先介绍了我国对第三方侵权所致工伤赔偿救济模式的演进。再介绍了我国现行处理模式,因各地规定不一,故产生了一、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数额补差;二、先工伤支付,后民事赔偿,项目偿还;三、先工伤支付,后民事赔偿,总额偿还;四、不分先后,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等四种不同的处理制度。最后,对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比较。本文的第三部分首先是对第三方侵权所致工伤的赔偿案例介绍及分析,显示各地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亦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在这一情形下,作者对该类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具体的思考内容包括:对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作者经过分析认为,该解释并未对“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之后,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请求权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进行规定,当然,更不可能得出该解释主张的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结论。对劳动法相关规定,作者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般是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的处理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补差。为了法律环境的稳定,对第三方侵权所致工伤的权利人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坚持以补充模式为主以兼得模式为特殊情况下的特例的复式混合模式来处理。第二,现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的权利人在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获得民事赔偿的,应当予以相应偿还。该规定明确了权利人不可兼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份赔偿,可惜未规定在权利人先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提起工伤保险诉讼的情况下,应在工伤保险诉讼的处理中将权利人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予以扣除,致实际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出现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第三,劳动法体系内的特殊法,允许权利人行使双重索赔的请求权,但是对于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关系上却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审判中对此类案件亦应遵循补充模式对案件进行判决。第四,按照以补充模式为主以兼得模式为特殊情况下的特例的复式混合模式处理第三方侵权所致工伤的赔偿案件时,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作者希望日后能一个一个理顺关系,找到对应的解决路径。第五,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的侵权造成工伤损害时存在两个诉,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侵权之诉,也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但是,对权利人的救济模式应采用以补充模式为主以兼得模式为特殊情况下的特例的复式混合模式。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主张的补充模式与现行规定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补充模式有所不同,本文主张应当先由权利人向侵权第三方主张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而后向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即明确工伤保险为民事赔偿的补充,民事赔偿优先应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在赔偿数额的抵扣上,应当实行具体分项对应,不能简单实行累计相加、总额对比;在具体抵扣项目上,应当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如果工伤保险数额低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如果工伤保险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受伤害职工无需返还差额。本文最后对文章做出总结和引申,并表达了作者期待同行指正文中观点,本文能对工伤赔付模式的理论研究和相关案件的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作用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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