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由于在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损害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规范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加强对劳动合同理论的探讨,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不足表现在:劳动者享有无因解除权,却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造成劳动者滥用解除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劳动法没有对等的赋予用人单位无因解除权,限制了用人单位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权利,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首先要对等的增设用人单位的无因解除权,明确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制度,明确与无因解除制度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善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制度还应当使即时解除制度更加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