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冲突管理,《规则》,市场交易商,融资工具,我国债券市场,评级结果,主承销商,兴业
信用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赵洋[1](2019)在《信用评级新规发布 重在限制利益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1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防范、消除和披(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9-10-15)
潘晟[2](2019)在《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10月10日讯(潘晟)为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0月10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报》期刊2019-10-11)
林浩鼎[3](2019)在《论信用利益的范围与信用权损害赔偿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从伦理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后,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人格组成部分和客观评价机制叁个维度。信用侵害仅是个别偶然的社会现象时,信用权并无存在的土壤。征信产业的成熟和信用经济导致的信用问题社会化现象,是信用利益保护的实践基础。信用利益是信用主体之偿债能力的评价,信用权在性质上属于混合权利。司法实践中信用损害案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以及救济路径的不畅通需要法律予以回应。应当确立信用权的独立性,在侵权行为中规定侵害信用权的法律后果,既保护信用权人格利益,又不削弱其财产利益。最终采用统一立法的形式对信用权进行保护,为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9期)
刘欢[4](2019)在《法教义学视角下信用利益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实务中的多发问题,现行民法对此却未设明文。通过对比观察我国司法实务判决可知,法院在对待信用利益侵权纠纷上存在较大分歧,且现有的以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为裁判依据的信用利益保护路径难以实现对信用利益的妥当保护。因此,有必要从请求权基础、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重构信用利益之侵权责任。在现行实证法体系下,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2款规定作为信用利益保护之请求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逐一检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可资为信用利益保护的最佳进路。(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雷辉,赵士琛[5](2019)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Logistic模型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研究过程中,主要以理论为基础,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并从相关利益主体视角出发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因子,在考虑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后果时滞性的前提下结合财务因子,构建了创新的Logistic模型。采用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五大产业2013—2017年的数据,构建了分行业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发现模型均具有良好的拟合效果,且企业社会责任各因子均对企业信用风险有重要影响。创新的Logistic模型具有较高的准确度,可以有效提高债权人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判别能力,规避风险。(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刘易霖[6](2019)在《从“黑名单事件”看信用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是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诚信道德要求。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体制的不断完善,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愈发重要的意义。征信系统发展完善的同时伴随着对公民信用利益造成侵害的风险。面对个人信用利益的保护,我国长期以来通过名誉权保护信用利益的模式存在着无法完全保护的问题。在未来的立法完善上,我国应当借鉴比较法的有益经验,稳步推进信用权成为独立的人格权,建立起更为直接的信用利益保障体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杨怀珍,卢高达[7](2018)在《基于交易信用的生鲜农产品叁级供应链利益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单个生产商、单个分销商和单个零售商构成的生鲜农产品叁级供应链为研究对象,考虑单周期模型。根据农产品自身特性,考虑新鲜度与损耗,建立随机利润分配模型,通过对比分析分散非契约模型与集中决策模型的最优解,提出基于交易信用的收益共享契约的利益协调策略。结果表明:基于交易信用的收益共享契约能有效协调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消除"双边际效应",使供应链各成员实现共赢。最后通过具体算例和仿真验证了模型分析结果的正确性。(本文来源于《统计与决策》期刊2018年22期)
曹玉华[8](2018)在《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伴随着我国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我国过去所奉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与革新。这是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突破。这一次立法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改变长期以来深入人心的资本信用理念并向资产信用转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所以,如何在资产信用下来保护好公司债权人利益成为一个热门课题。公司资本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使命。但《公司法》修改前的法定资本制度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之上,其试图以固定、僵化的标准来约束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不仅不能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还给公司自主经营和公司投资创业造成不必要的束缚。认缴资本制度改革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相比于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其充分尊重了市场主体的营业自主权利,实现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对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增强市场灵活性有一定制度优势和合理性。具体而言,本次改革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之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取消资本实缴限制、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管制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化了公司股东意思自治,使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最低出资额、有权自主决定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充分尊重了股东的经营自由,股东的自主权利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但随着《公司法》的修改,认缴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功能的弱化,将会使原先依赖于法定资本制度建立起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制度受到冲击,如果没有有效完善的制度的跟进,可能会导致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失衡,导致不公平的市场交易,最终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债权人利益保护一直都是资本制度下的重要目标,因此在认缴资本制度下也必然需要高度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配套措施的缺失,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风险已经逐一暴露,必须就此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来规避风险,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本文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公司法修订前后两种资本制度的对比,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入手,分析原有的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上的法定资本制度的固有的制度缺陷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探讨建立在资产信用基础上的认缴资本制度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则从立法的法律制度出发,通过研究我国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通过解读法条中的具体条款,了解了在资产信用下《公司法》通过对股东如实出资的规定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的法条规定,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在对法条进一步的解读过程中,通过对法条进行分析,也发现了在资产信用的大背景下,以上制度都有些许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带着问题笔者继续写了接下来的两部分内容。第叁部分则要去学习借鉴国外的资本制度发展下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通过对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律制度的解读,针对我国在资产信用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不足之处,总结了一些可以借鉴的制度。第四部分提出具体解决方案,针对我国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不足,结合国外可以借鉴的相关制度,并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及价值选择提出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此来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潜在风险--进行规制,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公司信用制度的完善等几方面。从“法定资本实缴制”向“认缴资本制”的转变发展,所取得改革成果是显着的,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宽松的市场环境,为市场经济增添了不少活力,同时也为我国公司法与国际接轨打下坚实基础。总的来说,改革对进一步把握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发展脉络以及未来走向具有很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制度总是不能够与现实经济情况完全匹配,因此就资产信用下保护债权人利益存在的问题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才能使《公司法》更好地为经济服务,本文在对认缴制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来展开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11-01)
吴勇,刘琦[9](2018)在《使环境信用成为企业新利益增长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环保失信企业、高污染企业,实行行政管制和经济处罚双重手段,迫使“双高”行业向“双低”转变,去存化去产能化,优化产业升级;对于环保守信企业、新兴绿色产业,给予金融优惠,形成激励效应,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对市场的矫正。通过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8-10-24)
刘欢[10](2018)在《信用利益之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对于"信用"未设明文,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司法实务必须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纠纷。信用虽然总是与特定财产利益相关联,但其实质却是一种人格法益。其在历史上曾长期依附于名誉,只是现代以信用为媒介的交易经济的发展又使得其逐渐脱胎于名誉而有其独立的内涵。在现有理论与司法实务积累不足的情形下,尚不宜在立法上直接规定"信用权",而以"信用利益"这一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形态对其进行保护最为妥当。(本文来源于《武陵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信用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10月10日讯(潘晟)为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0月10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赵洋.信用评级新规发布重在限制利益冲突[N].金融时报.2019
[2].潘晟.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N].上海金融报.2019
[3].林浩鼎.论信用利益的范围与信用权损害赔偿的探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刘欢.法教义学视角下信用利益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雷辉,赵士琛.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Logistic模型创新[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刘易霖.从“黑名单事件”看信用利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7].杨怀珍,卢高达.基于交易信用的生鲜农产品叁级供应链利益协调[J].统计与决策.2018
[8].曹玉华.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9].吴勇,刘琦.使环境信用成为企业新利益增长点[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10].刘欢.信用利益之性质研究[J].武陵学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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