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随其逐步发展和规范愈发引起学界的关注和研究。刑法解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溯及力如何,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争论。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能机械地套用刑法的时间效力规则,而应该将其分为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两类,具体加以分析。本文第一部分对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进行概述。在明确了刑法的时间效力概念及内容之后,分别对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性质进行分析,由此得出刑法的时间效力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法解释之上。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由于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条文的依附性而具有从属性,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由于刑法司法解释是司法权运用的产物和我国实践中的司法结实“准立法”的实际情况而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二部分研究刑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立法解释由于性质上的依附性而决定其生效时间上对于刑法规范的从属性。刑法司法解释则具有独立的生效时间。通过对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做法的分析,笔者赞成其生效时间采取公布间隔说。第三部分研究刑法解释的失效时间。刑法立法解释的失效时间也具有依附性,但其依附的是被解释的条文,而非刑法。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失效时间,方式有明示和默示。笔者对司法实践考察后,赞成明示失效模式,有利于司法解释的统一适用。第四部分研究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首先对刑法的溯及力概念及原则进行了界定,分别对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进行研究。笔者赞成刑法立法解释只能在一种情况下具有溯及力,并且溯及力采用同步适用说;刑法司法解释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具有溯及力,前一种情况下它的溯及力依附于刑法法条,也采用同步适用说,而后一种情况下溯及力独立于刑法法条,采用从新兼从轻原则。之后,笔者评析了200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后,本文对溯及力的其他问题逐一进行了厘清,如溯及力与既判力的冲突、中间时法引发的溯及力适用、由跨法犯引发的溯及力适用、溯及力中轻重性质的判断标准、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整体性适用等问题。综上,笔者通过对刑法解释的性质、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其时间效力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分析后得出结论,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依附性,而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既具有依附性,更多的是具有相对独立性。期待笔者的研究对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