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唐代大理寺并不如一些研究者所说的那样,是中央最高审判机构,而是一个中央专门审判机关。大理寺的权限,主要是审理中央百官徒刑以上案件及金吾纠获的京师普通案件,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又获得了复核地方流刑和死刑案件的权力。经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要经由刑部复核。大理寺内部有严密的工作制度,包括集议和连署制度、审判程期制度以及审判责任制度等。大理寺经常与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刑部和御史台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二者都拥有对大理寺的监督权力;而大理寺对二者的反制作用不明显,在中央司法三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大理寺与其它有关机构存在疏密不等的关系。唐后期大理寺地位有下降的趋势,权限也在不断缩小,大理寺官员不为人所重,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唐代大理寺在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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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中文文摘第1章 绪论1.1 选题缘起1.2 学术回顾1.2.1 论文1.2.2 专著1.3 资料、方法、文章结构1.3.1 资料1.3.2 方法1.3.3 文章结构第2章 唐代大理寺的组织体系及权限2.1 唐以前及唐代大理寺的历史沿革2.2 唐代大理寺人员配置2.2.1 大理卿和大理少卿2.2.2 大理正2.2.3 大理丞2.2.4 大理司直和大理评事2.2.5 主簿和录事2.2.6 狱丞及其他监狱管理人员2.2.7 府史2.2.8 法直官2.3 大理寺的职能、权限和地位2.3.1 直接审理案件2.3.2 出使按狱2.3.3 复核地方案件2.3.4 大理寺非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5 管理大理寺狱的有关事务2.3.6 参与立法活动第3章 大理寺的工作制度3.1 集议和连署制度3.2 审判程期制度3.3 审判责任制度3.3.1 刑罚等级体系3.3.2 对审判官不依法判案的处罚原则3.3.3 对“同职犯公坐”的处罚3.3.4 同职有私时的连坐之法第4章 大理寺与其他机构的关系4.1 三司推事4.2 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的关系4.3 从历任大理卿的迁转情况看大理寺的地位第5章 与大理寺相关的其它一些问题5.1 其他机构对大理寺司法权力的侵夺5.2 大理寺自身存在的问题5.3 唐代大理寺的历史地位附录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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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理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三司推事论文; 集议论文; 连署论文; 审判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