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大理寺研究

唐代大理寺研究

论文摘要

唐代大理寺并不如一些研究者所说的那样,是中央最高审判机构,而是一个中央专门审判机关。大理寺的权限,主要是审理中央百官徒刑以上案件及金吾纠获的京师普通案件,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又获得了复核地方流刑和死刑案件的权力。经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要经由刑部复核。大理寺内部有严密的工作制度,包括集议和连署制度、审判程期制度以及审判责任制度等。大理寺经常与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刑部和御史台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二者都拥有对大理寺的监督权力;而大理寺对二者的反制作用不明显,在中央司法三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大理寺与其它有关机构存在疏密不等的关系。唐后期大理寺地位有下降的趋势,权限也在不断缩小,大理寺官员不为人所重,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唐代大理寺在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地位。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学术回顾
  • 1.2.1 论文
  • 1.2.2 专著
  • 1.3 资料、方法、文章结构
  • 1.3.1 资料
  • 1.3.2 方法
  • 1.3.3 文章结构
  • 第2章 唐代大理寺的组织体系及权限
  • 2.1 唐以前及唐代大理寺的历史沿革
  • 2.2 唐代大理寺人员配置
  • 2.2.1 大理卿和大理少卿
  • 2.2.2 大理正
  • 2.2.3 大理丞
  • 2.2.4 大理司直和大理评事
  • 2.2.5 主簿和录事
  • 2.2.6 狱丞及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 2.2.7 府史
  • 2.2.8 法直官
  • 2.3 大理寺的职能、权限和地位
  • 2.3.1 直接审理案件
  • 2.3.2 出使按狱
  • 2.3.3 复核地方案件
  • 2.3.4 大理寺非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 2.3.5 管理大理寺狱的有关事务
  • 2.3.6 参与立法活动
  • 第3章 大理寺的工作制度
  • 3.1 集议和连署制度
  • 3.2 审判程期制度
  • 3.3 审判责任制度
  • 3.3.1 刑罚等级体系
  • 3.3.2 对审判官不依法判案的处罚原则
  • 3.3.3 对“同职犯公坐”的处罚
  • 3.3.4 同职有私时的连坐之法
  • 第4章 大理寺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 4.1 三司推事
  • 4.2 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的关系
  • 4.3 从历任大理卿的迁转情况看大理寺的地位
  • 第5章 与大理寺相关的其它一些问题
  • 5.1 其他机构对大理寺司法权力的侵夺
  • 5.2 大理寺自身存在的问题
  • 5.3 唐代大理寺的历史地位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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