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保险代理人越来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保险代理人尤其是个人代理人的增多以及其素质的参差不齐也使保险业的发展脱离了正常的轨道,加剧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保险代理人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说明以及对保险公司的欺诈和隐瞒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保险预期和保险人的利益。这些现象与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很大关系。建立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就是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途径。本着以实践为起点,以理论为工具的分析思路,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分析法学等基本理论对保险代理人的告知义务做了系统全面的检视,以期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做出合理的定位。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保险代理人在实践中的信息义务需要上升到理论的高度,需要有制度的回应,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基本理论、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责任都需要给予合理的定位与设计。本文摈弃了对保险人和投保人信息义务的解读,以一个新视角来审视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主体和信息义务,提出了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制度设计,这对我国保险代理市场以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内涵予以界定,其中对保险代理人以及告知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定位,本文的保险代理采狭义的说法,即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不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和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的全过程中,对保险人和投保人所负的订约告知、通知以及说明等信息提供义务;其次分析了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特征,强调了保险代理人作为信息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保险代理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意义;最后,运用经济学和法学两种分析方法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给予了详细说明,表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善意衡平理念是本文主要的理论基点。第二部分分析了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内容。这是本文的重点。在分析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内容之前,需要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做出价值选择。一个制度的设计总是需要一定的价值基础作为支撑,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与保险法的价值选择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为加强投保人的利益保护,这也是基于保险市场的公平考量和告知义务的演进趋势。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涵盖内容较为广泛,包括了三大内容:其一是保险业务及合同相关情况的告知义务,这一内容包括代理人对保险人的告知和对投保人的告知,主要涉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义务,但也不局限于此,此项告知义务涵盖的对象信息广泛,但也并非所有的信息都需告知,如续保就可以是例外;其二是利益冲突说明义务,这一义务来源于英美法系,它要求保险代理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保险代理事务,一般要求没有相斥的双重任务和秘密收益,出现利益冲突要及时予以说明并尽量避免损失;其三是保险产品的提示义务,此义务主要运用于美国,美国司法实践对保险代理人是否应对投保人承担主动的提示义务有承认、否定以及有条件承认三种态度,同时,对于承担提示义务的标准有保险专业人士标准和合理谨慎人标准两种意见。本文根据相互关系判断法、可预见性判断法以及汉德公式判断法分析得出,保险代理人应当承担主动的提示义务,并且承担该义务的标准是保险专业人士,而非合理谨慎人。第三部分论述了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与承担责任的要件是不一样的。对于告知义务违反的要件,本文采客观主义,即只要有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不需要考虑代理人的主观心态即构成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在保险代理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中,本文主要对民事责任展开论述,其中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为保险代理人担责的传统方式,而侵权责任在保险代理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运用中较为少见,以英国法最为典型。侵权责任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适用应该谨慎,对其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以及免责声明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其对传统的合同责任是一个很好的补充,有其合理的生存空间,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参考英美法的基础上,本文简单分析了五种较为常见的方式,以期在实践中能够运用。第四部分对我国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完善措施给予了探讨。我国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的法律规范是比较缺失的,无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保险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得都不够具体明确,在实践中的保险代理合同和保险公司内部行为守则规定较为详细,却也过于琐碎,不够系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代理人监管的三大机构,但总体说来,其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力度急需加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偏见,因此也没有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的履行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鉴于以上问题,本文根据我国的保险实践,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主要从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两方面着手,初步提出了一些不太成熟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保险代理人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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