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论文-熊愈

违约精神损害论文-熊愈

导读:本文包含了违约精神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熊愈[1](2019)在《旅游合同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概述及相关制度构建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经济常态下,人们的生活节奏逐渐增快,旅游成为了人们在休闲娱乐方面的首选。在此背景下,旅游合同纠纷的情况逐渐增多,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中,侵权行为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旅游合同而言,其属于以精神利益为基础的合同存在着极强的精神属性,所以理应受到法律救济,同时国外在立法方面逐渐承认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具备的合理性,并存在对应的司法判例。(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刘余[2](2019)在《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合同法中均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违约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法学界尚有争论。随着社会发展,对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本文首先对国外的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考察,接着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探讨,最后就构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孙鹏飞,陈艳丽[3](2019)在《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而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事物或者行为亦开始成为合同的标的,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追求精神利益和精神愉悦,此类合同也开始逐渐增多。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仅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对于违约责任并不适用。针对社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矛盾,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寻求为合同法领域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救济。由此可见,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对我国法律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柳经纬[4](2019)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问题探讨——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存在态度暧昧、限制条件不当等问题。应当在合同编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项下予以规定,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损害赔偿制度。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应限于违约损害人格权的场合,合同本身存在精神利益、违约损害自然人亲属关系的情形,也应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7期)

杨祥瑞[5](2019)在《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依据当前立法,违约责任并不能为其提供救济,相反仅能依靠尚无法全力保障的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域内外立法基础,遵循合同法本质,具有可预见性,此等适用的可行性为我国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和理论自信,并应借此自信进一步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要件,设计合同的类型化适用。(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期刊2019年06期)

吴枫[6](2019)在《我国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旅游出行逐渐成为人们精神生活消费的主要选择,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旅游纠纷,其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然《旅游纠纷案件法释》已经实施,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旅游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的解决似乎未见成效。这不仅不利于全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分析,对照我国旅游合同违约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发现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司法审判不统一,现行立法无法回应现实需要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精神利益的商业化理论、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等方面论述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价值,从旅游合同的本质属性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法政策考量等方面分析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再通过比较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来说明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最后提出我国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建设的构想。我们应突破传统民事责任的既定区分格局,可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作扩张解释来确认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旅游者于合同违约的场合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最高限额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条件应包括违约行为、过错、严重精神损害、因果关系。(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9-05-30)

李政[7](2019)在《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遵循的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然成为我国第叁产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产业,但由此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由于旅游合同具有追求精神利益的特殊目的,因此,在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出现的损害,除了财产损害之外还有精神损害。但我国现行的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并不能对此进行全面的救济,尤其是对旅游经营者只是单纯违约而没有侵权的情况下,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得不到救济。针对此类情形,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和立法现状以及相关旅游纠纷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旅游合同目的的特殊性质,经过本文分析论证认为,实现对旅游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此项赔偿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对旅游合同出现严重违约时精神损害的救济不足问题,完善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而全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有关旅游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缺失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和司法实践救济不足,结合旅游合同纠纷的典型实务案例及裁判结果,引出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旅游目的及其对旅游合同目的影响,围绕旅游合同目的的特殊性,进一步论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旅游合同目的实现的保障;第叁部分主要论述在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其法理基础的;第四部分是针对以上我国对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救济不足的现状和立法缺失问题,提出了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实现的途径拓展,以配合我国现有法律救济制度,全面救济旅游者所遭受到的损害。(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0)

范晓丹[8](2019)在《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旅游合同在我国实现了有名化,作为新型的合同类型,旅游合同与传统合同间的差异尤为明显。传统合同的订立目的多以追求商业经济利益为主,旅游合同旨在追求享受愉悦、幸福感的精神利益。以保护经济利益为追求的传统合同立法机制,缺乏对该新型合同的针对性调整。旅游合同违约损失的是精神利益,我国立法未规定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受害人只能在责任竞合的立法框架下获得救济,但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之保护不能两全。故研究并通过立法确认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承认旅游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各国(或地区)的共同立法趋势。德国法承认旅游合同消费者主张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国采用对法条扩大解释的方式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效仿德国的立法,在修订后的“民法”中肯定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典在编撰过程中应承认旅游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同法篇中增设旅游合同章节,在责任承担部分设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引入旅游时间浪费请求权,支撑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旅游经营者违约行为、旅游经营者主观过错、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行为结果间具备因果关系四大构成要件,防止滥诉的产生。(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4-01)

刘尧[9](2019)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酌减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违约金酌减规则,以百分之叁十作为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并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作为法官是否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定标准。但应当指出,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特殊限定,是对意思表示自由的"侵犯",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就面临着巨大的争议。并且随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出台以及后续的相应立法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人格权》中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浓厚的人格属性色彩,百分之叁十的判定标准继续适用势必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本文在阐释违约精神损害的前提下,通过比对中外相关制度,并与国内定金标准、民间借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引入险利相随原则,得出了一些见解,希望能对违约精神损害酌减规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希望能对《人格权》的出台有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1期)

费婷婷[10](2018)在《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行为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现行法律体系下,少部分受害方借助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更多的守约方权利无法得到庇护。我国应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限制合同类型、明确责任构成、确定赔偿数额,初步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违约精神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各国合同法中均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违约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法学界尚有争论。随着社会发展,对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本文首先对国外的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考察,接着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探讨,最后就构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约精神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熊愈.旅游合同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概述及相关制度构建思路[J].商业经济.2019

[2].刘余.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3].孙鹏飞,陈艳丽.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4].柳经纬.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问题探讨——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为对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杨祥瑞.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J].对外经贸.2019

[6].吴枫.我国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7].李政.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8].范晓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9].刘尧.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酌减规则研究[J].民商法争鸣.2019

[10].费婷婷.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构[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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