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参与及其保障

程序参与及其保障

论文题目: 程序参与及其保障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诉讼法学

作者: 侍东波

导师: 陈桂明

关键词: 程序参与,保障,心证公开,法律见解开示,释明,律师辅助,专家辅助

文献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程序参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能够作为主体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以自己积极的行为来影响诉讼的结果。程序参与作为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标准,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程序参与从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权利、程序原则及程序要素结构内部关系不同角度而言,分别体现为程序参与行为、程序参与权、程序参与原则以及程序参与模式。 本文总体分为程序参与本体论和程序参与保障论两编,由以下六章组成。上编由程序参与概述、程序参与涵义分析、程序参与价值分析、程序参与权属分析四章组成;下编由程序参与保障之以强化法官保障义务为视角、程序参与保障之以增强当事人参与能力为视角两章组成。 第一章为程序参与概述。程序参与理论来源于政治参与,文章分析了参与、政治参与、程序参与不同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文章指出,程序参与是指受诉讼程序结果影响的人能够作为主体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以自己的行为实质性影响诉讼的结果。程序参与作为评价程序公正的标准之一,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追求。文章最后简述了程序参与理念的变迁历程,程序参与的最初表达为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和程序公正发展的历史具有同步性。 第二章探讨程序参与的涵义。文章提出,程序参与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1、程序参与的主体是利益受诉讼裁判影响的当事人以及因程序直接受法律上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2、程序参与指向的对象不但包括判决,也包括裁定、决定;3、当事人不但能够从形式上参与诉讼程序,而且能够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4、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富有成效地参与程序,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裁判者之间应当充分交涉、沟通;5、当事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主动性、自主意志性,体现了当事人一种积极能动性追求;6、在没有能够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情况下,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7、程序参与的结果意味着负担。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自主地、实质性地参与,就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忍受程序结果确定带来的负担。 第三章探讨了程序参与的价值和功能。文章提出关于程序参与可以从工具价值(外在价值)以及目的价值(内在价值)两个方面加以评价。程序参与,一方面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这是从保障实体公正的角度看待程序参与的价值,属于程序参

论文目录:

导论

一、“程序参与”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二、本文使用的方法论

上编 程序参与本体论

第一章 程序参与概述

一、程序参与理论概述

1、“参与”语义学考察

2、政治参与的变迁

3、程序参与

二、程序参与和程序公正

1、程序公正

2、作为程序公正判断标准之一的程序参与

三、程序参与的历史变迁

第二章 程序参与涵义分析

一、程序参与主体为受民事诉讼裁判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1、程序参与主体分析

2、群体诉讼中当事人程序参与之保障

二、程序参与指向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以及决定

三、当事人能够实质性参与程序

四、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裁判者之间应当充分交涉

五、当事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

六、未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而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

七、程序参与的结果意味着负担Ⅰ——以既判力根据为基点的制度分析

八、程序参与的结果意味着负担Ⅱ——以争点效、反射效合理性为基点的制度分析

1、程序参与和争点效合理性

2、程序参与和反射效合理性

第三章 程序参与价值分析

一、程序参与价值分析

1、程序参与之工具价值

2、程序参与之目的价值

二、程序参与功能分析

1、程序参与能够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

2、程序参与有助于彻底解决纠纷

3、程序参与有助于政策形成功能正当化

第四章 程序参与权属分析

一、程序参与权内容分析

1、当事人享有获得及时通知的权利

2、当事人享有知悉权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

4、法院裁判应当提供理由

5、裁判以诉讼中庭审记录记载的证据为依据

二、程序参与权性质分析

1、程序参与权属于公权利

2、程序参与权属于程序权

3、程序参与权属于程序基本权

4、程序参与权不属于裁判请求权

三、程序参与权的救济

1、民事程序法上的救济

2、宪法上的救济

四、程序参与权与相关范畴

1、程序参与权与合法听审权

2、程序参与权与诉权、诉讼权利

3、程序参与权与审判权

下编 程序参与保障论

第五章 程序参与之保障(Ⅰ)——以强化法官保障义务为视角

一、法官心证公开义务

1、关于心证概述

2、法官心证公开的法理基础

3、法官心证公开的具体形式

二、法官法律见解开示义务

1、法官法律见解开示的法理基础

2、法官法律见解开示的方式

3、法官法律见解开示的实证分析

4、法官法律见解开示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

1、释明含义分析

2、释明义务和心证公开、法律见解开示义务之间的关系

3、释明制度的理论依据

4、释明的行使方式和基准

5、建立我国释明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为基础

第六章 程序参与之保障(Ⅱ)——以增强当事人参与能力为视角

一、完善律师辅助制度

1、律师功能再认识——以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

2、以增强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为基石的律师制度之法理基础

3、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援助制度

4、建立有限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二、建立专家辅助制度

1、对大陆法系鉴定制度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比较分析

2、以辅助法官为特征的大陆法系鉴定制度具有质的缺陷

3、建立我国的专家辅助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为视角

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类

二、中文论文类

三、外文类

后记

发布时间: 2005-07-11

参考文献

  • [1].刑事预审程序研究[D].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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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理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D]. 林晓霞.中国政法大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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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民事审判程序研究[D]. 周孟炎.中国政法大学2004
  • [4].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D]. 廖中洪.西南政法大学2004
  • [5].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张艳蕊.中国政法大学2005
  • [6].民事再审程序研究[D]. 杜闻.中国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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