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不仅在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发展,已经造就一批较为成熟的法人型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但随着市场运行机制的提高和投资者能力的增强,使得证券公司不得不告别以提供通道服务为主的粗放式经纪模式,朝着更为精细和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因此,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就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存在的基本形式就是证券公司。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成熟和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在未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必将成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力量。因此,站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度上认识我国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学者对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多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研究,较少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更少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法律基本理论进行实证研究。而且,我国证券监督机构对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的监管更注重运用行政手段,而较少运用法律手段。因此,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探讨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的相关法律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从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产生的背景与意义出发,在对我国典型地区和城市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现行业务模式进行剖析的基础上,首先对证券经纪人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内涵进行了分析;其次,在对各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法人型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与经纪商的法律关系,总结出我国法人型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行纪关系,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与经纪商的法律关系应为代理关系;再次、对当前我国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模式存在的问题和潜藏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制度建设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指出在完善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制度时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规范。即在宏观方面从自然人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资格认定与注册管理制度、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准则、建立诚信档案制度、推行风险保证金制度、成立自然人型经纪人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等方面完善经纪人管理制度;微观方面则应从规范薪金制度、细化经纪商对自然人型经纪人的管理措施、持续培训制度等方面加强经纪人的管理。当然,由于时间和水平的限制,本人对相关问题的学习与研究有待今后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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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证券经纪论文; 自然人型证券经纪人论文; 法律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