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对理论界聚讼不休的共谋未行及其性质和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除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三章,约3.2万字。第一章探讨了“共谋未行”的概念。首先,论文从古到今对共谋概念进行了解释,详细论述了目前学界对共谋的不同理解,并对观点逐一进行分析,认为共谋是指二人以上就实施特定的犯罪达成合意。其次,为了能进一步明晰共谋的涵义,论文比较分析了共谋与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阴谋等近似概念的区别。最后,论文界定了“共谋未行”的概念,论文认为“共谋未行”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协议犯罪,但没有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包括全部共谋未行和部分共谋未行两种情况。第二章剖析了“共谋未行”的性质。论文在归纳了大陆刑法、英美刑法及我国刑法学界对“共谋未行”性质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认为,要正确认识“共谋未行”的性质,应该从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两个角度来把握“共谋未行”的性质。其一,“共谋未行”的共谋参与者与行为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共谋是犯罪思想的交流,这种思想交流已经发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经属于行为的范畴,因此共谋虽未实行同样也是犯罪行为。其二,从犯罪的发展阶段上看,共谋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但是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若仅有部分人共谋参与者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未参与实施共谋参与者的犯罪形态,就可能呈现出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种不同的停止形态。第三章论述了共谋而未行的刑事责任。认为对共谋犯刑事责任的追究,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区分共谋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追究刑事责任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