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除《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彦羽[1](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董凡[2](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覃丹丹[3](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对国家特定刑罚权的限制,其结果将直接导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归于终结,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效益价值和人道价值,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中有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用语的模糊性和立法的缺失没有为其适用提供明确的依据,以至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不敢用”。为了确保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得以准确的适用,本文主要针对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三个疑难问题,即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终点问题以及停止问题,对其进行立法和理论上的梳理,找寻解决方案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首先,列举刑法学界对“犯罪之日”的不同理解,并分别指出各理解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思考,建议将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确定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次,出于对状态犯和牵连犯两种犯罪形态特殊性的考虑,单独探讨其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分析状态犯和牵连犯也适用“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问题。首先,通过对“强制时说”“立案时说”“审判时说”受人支持的原因进行批判,否定其作为追诉时效期限终点的合理性。其次,分析倡导“结果时说”的原因,并对质疑者提出的诘难进行回应,建议在立法中将审判结果出现之日确定为追诉时效的终点。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首先,对再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比如,在追诉期限内连续犯数罪可以导致追诉期限连续中断,并分析不能将加重结果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条件的原因。其次,解读犯罪人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和司法机关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并提出应当将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止的条件,而非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最后,通过对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和期限的探索,提出在立法上设置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建议。
张瑜[4](2019)在《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泛滥,给世界各国的安全与和平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伴随着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危害,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加强了立法工作,也加强了反恐的国际合作,并加大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我国也顺势而为,1997年在刑法典中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了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也出现“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为进一步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法律的保障。2009年7.5事件发生后,我国恐怖活动犯罪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频发,造成的影响范围扩大、社会危害及影响也日益增大,给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反恐形势,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出台,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完善了最后的屏障,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增加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名,而这些增加的罪名与传统的观念中的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正是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之下,开启了本文的研究,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践发生的案件,将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方式进行类型化,着重研究与传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相对的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由此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在打击这类恐怖活动犯罪时,是否需要与传统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其理论基础是否有所不同,对该类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关键在于什么,我国现有的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体系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合理的构建该类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刑法体系,是本文所主要关注的问题。本论文正文共有六章,共16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概述。该章的重点是对纷繁复杂的恐怖主义的概念进行厘清,在分别对词典、国内外学者、部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关于恐怖主义定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作者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非暴力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行为。以此作为定义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的基础,进而探讨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类型化的必要性,得出本文关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概念,即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达到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效果,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目的的行为和主张。本文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类型化分类,将非暴力型恐怖活动分为三大类型:网络恐怖主义、与经济金融有关的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帮助型恐怖主义。第二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现有规范的考察。本章主要对国际公约、部分国家的反恐法及刑法、以及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涉及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规范进行梳理。联合国多个决议中均提到并重申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的行为以及美化、提供庇护的行为均是需要严厉打击的,而且将其作为强制性义务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法中有所反应。另外对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需要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极端主义思想也需要进行严厉打击。在各国的反恐法律体系中除了规制上述行为之外,还特别关注网络恐怖主义,即通过网络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录音录像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恐怖活动犯罪,但其并非传统的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国际公约、世界各国的反恐法律均对其进行了相应规定,笔者将以此作为进一步类型化的依据。第三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理论基础的探讨。该章首先探讨了传统刑法理论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中反映出来的滞后性和无力感。论文从犯罪的本质、行为及责任承担的依据进行论述,探讨了在新形势下坚守传统刑法理论无法适应反恐的需要。得出结论即在反恐领域,刑法基础理论应该通过适度修正从而适应新的变化。其次,论文对敌人刑法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梳理了敌人刑法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支持敌人刑法与反对敌人刑法的学者观点。得出本文的观点,敌人刑法的相关理论事实上在反恐领域已或多或少有所反应。本文认为,敌人刑法仅仅是一种概念的表达,事实上在反恐领域并没有谁真正的被当做无任何权利保障的“敌人”,即便是战争,也有其应该遵守法则,而不是毫无规则的滥杀无辜,对待战俘依然是要尊重和保障其基本人权。由此本文认为敌人刑法的基本理论在应对严重的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时能起到积极意义和价值。第三,本文以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为讨论对象,系统的论述了风险刑法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讨论了其对反恐立法的影响,风险刑法本身的内涵决定了其性质要温和于敌人刑法,在激进的同时又保持有理性,在扩张的同时又坚持了基本理论,在重视秩序的同时又保持了对权利的保障。由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与传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及民众观感均弱于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因此,笔者倾向于将风险刑法理论作为传统刑法的补充成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基础。第四章则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关键要义的分析与探讨。确定了规制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基础是风险刑法理论,并将其视为传统刑法的补充,试图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但是,风险刑法也面临着质疑和挑战,一些基本问题仍旧需要进一步厘清。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究竟是规范的违反还是法益的侵害?本文通过对刑法价值的比较与衡量,得出结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键在于法益的侵害,法益侵害意味着至少是要造成侵害的威胁,而威胁的逻辑起点在于行为,并认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安全。为后续发现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构件提供进一步的理论基础。第五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该章首先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归纳,并对现有刑事立法的特点进行归纳,认为现有立法呈现出预防性刑事立法的趋势,例如抽象危险犯增加,犯罪预备正犯化等。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恐法实施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认为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专业术语等方面均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本文还对现有罪名体系的缺陷进行分析,认为反恐刑事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没有进行分类立法;刑法在资格刑、罚金刑等方面没有全面覆盖;刑法总则缺乏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指导;从重处罚的依据与标准、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等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就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罪名而言,已有的个别罪名的内涵需要扩大,还有行为应纳入犯罪的范畴而现行刑法未将其纳入其中,如通过破坏网络系统达到恐怖主义犯罪目的行为,本章将重点探讨这些具体行为入罪的可行性。第六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构建。首先,本文认为在风险刑法理论及法益侵害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必须要坚持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政策。其次,以恐怖活动犯罪类型化为基础,借鉴法国刑法典关于反恐刑事立法的模式,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并在此基础上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进行立法规制。具体而言,以前述分类为基础,将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分为三大类:与经济、金融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资助、帮助型恐怖活动犯罪。
徐海波[5](2018)在《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问题属于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近些年来,我国的犯罪化立法呈现出频繁扩张的局面。尽管我国大部分新增罪名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也有少部分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背离刑事不法内涵之虞。刑事不法内涵以实质的犯罪概念为根基,与犯罪化立法之间关联紧密,故犯罪化立法应当充分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合理诠释刑事不法内涵,能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引与合理的限定作用,基于其本身承载着重要的学理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对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的关系进行阐述,对刑事不法内涵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诠释,对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展开分析,运用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进行检视,并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予以合理限定,以期为推动我国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提供有益参鉴。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关系。刑事不法内涵之廓清对行为是否应当被犯罪化能起到有效的指引导向作用,故而对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含义首先进行逻辑前提的界定,且对刑事不法内涵相关概念进行简要辨析,然后论述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阐明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本文中所言的刑事不法内涵指实质的刑事不法内涵,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探索分析。刑事不法内涵主要包含“犯罪的内涵与本质”“实质的违法性”以及影响犯罪化立法的深层理论重要因子。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刑事不法内涵应当契合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而犯罪化立法也应当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主要从刑法创制的目的与功能、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罚必要性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证。基于刑事不法内涵要求,某一行为与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要素相符合,方可对其进行犯罪化立法。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之边界,保障公众的人权与自由,促进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第二章主要针对刑事不法内涵在我国犯罪化立法中的既有理论进行梳理、反思并予以重新诠释。传统的刑法学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主要是社会危害性,因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不法内涵的主要内容,但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抽象、模糊的弊端,难以对犯罪化立法进行全面指导与合理限缩。当前学界从法益与规范的对立出发,映射于实质的违法性上,存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然而,单纯以法益侵害说或以规范违反说对刑事不法内涵进行诠释均失之片面,难以对犯罪化立法进行科学全面的指导。由于单一的理论解释路径均存在不足,故而应当对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进行融合并予以延展。法益的有无与大小程度直接决定着行为是否应当被犯罪化,因而法益应当作为刑事不法内涵的核心内容。刑事政策影响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与刑事立法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诠释范畴。规范理论主要体现为法规范、文化规范以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是规范理论中的主要形式。规范理论体现到行为之上即为“行为反规范性”,行为反规范性主要体现为行为背德性,而行为背德性能够提升法益的保护程度,因而也应当将行为背德性纳入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诠释范畴。质言之,应当以法益为中心,融合刑事政策与行为背德性对刑事不法内涵进行重新诠释。第三章则着重对刑事不法内涵诸要素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展开分析。对于法益,历史上主要存在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状态说、利益说这几种颇具影响力的学说,利益说相对合理。行为若侵犯了值得刑法保护的重要生活利益,则应对该行为予以犯罪化。法益能够成为前实定法概念,但其不能过度精神化,法益以其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对犯罪化立法进行科学保障,因此法益在犯罪化立法中具有十分核心的指引作用。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化立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国家所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往往会影响行为在刑事立法上的入罪与否。因此,刑事政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圈的大小,而犯罪圈的界定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本趋向。对于行为背德性,应充分考虑其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行为背德性属于某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类型的犯罪化立法中应予考量的重要因素。某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又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犯罪化。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底的行为背德性与犯罪化立法密切相关,其能通过自身的存在提升法益的保护程度,进而推动对行为的犯罪化立法。第四章探讨的重心是在回顾我国犯罪化立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基于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既有的犯罪化立法进行检视。通过对我国已经颁布的十个刑法修正案进行梳理可以得知,许多新增罪名的确存在必要性,大部分犯罪化立法有其正当性。但基于刑事不法内涵检视我国近些年来的犯罪化立法,也可发现偏离立法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倾向,主要体现为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以及象征性立法和情绪性、应激性立法的扩张。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又包含预备行为实行化与抽象危险犯的扩张,相关罪名的增设存在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象征性立法往往基于对社会问题的情绪以及价值偏好,过度重视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之控制而带有很大的非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远离了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范畴。而情绪性立法与应激性立法的扩张由于受到民意与社会舆论的影响,在忽视刑事不法内涵内核及其影响因素的情形下进行犯罪化立法,呈现出非理性。可以说,我国的部分犯罪化立法忽略对法益的实质考量与刑事政策应然趋向以及对行为背德性的遵循,在犯罪化立法时往往更多考虑对国民的安抚,过分注重社会秩序控制,没有坚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刑事法治精神的背离。第五章重点论述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具体限定。首先,应通过限定法益的含义进而对犯罪化立法扩张进行限定,并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化立法扩张发挥针对性的限定作用。法益含义的限定需要明确:法益是一种生活利益或生活权益;法益应当与人相关联;法益概念不必与文化权益相关;法益的判定应坚持可以被直接感触或感受的基本标准,且不得牺牲自由主义的精神内核进行犯罪化立法;确定为刑法法益时也应遵循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刑法只有对较为重大的法益受到侵害或面临急迫的危险时才予以保护。其次,对于刑事政策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实现合理限定。刑事政策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在刑法体系内应当受到限定,应通过抉择机制与评估机制对刑事政策的科学性进行外部限制,通过判断和抉择出刑事政策的应然价值对刑事政策的目的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对刑事政策宽严维度的选择进行限制,对刑事政策进行谦抑限制。最后,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也应限定。通过行为背德性在利益的范畴内判断,从而限定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尽管行为具有背德性,但倘若未侵害重大法益,也不应犯罪化。行为背德性还可通过对伦理道德标准高低的判断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予以限定,对于要求高标准的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对于行为背德性的理解应当结合社会的相当性,要求行为背德性达到一般人无法容忍的程度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倘若仅仅具有法益侵害,没有严重逸脱社会相当性,对该行为就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
张楚[6](2018)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共同犯罪的性质,到共同犯罪的成立,到共同犯罪的量刑,共同犯罪理论抽象、复杂,因而被刑法学者喻为“刑法的绝望之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网络犯罪逐渐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犯罪,以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成了网络犯罪的高级形态。早有学术文献对网络犯罪的生成原因、发展方向和预防机制进行过研究,但是这些研究都是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切入,少有学者从规范刑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以网络空间为时代背景或者研究背景,切入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应当如何进行适用和改良,原理背后隐藏的是基本规律,如何改造是规律背后的方法论问题。“基本构造”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原理,符合当下网络时代特色发展趋势,它决定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在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如何划定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确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何划分共犯参与人的作用,确定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大小。文章的基调奠定为“基本构造”,旨在定格原理和方法论后,对其他方面进行展开。论文总共分为七章,大约二十万字。第一章到第三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相关基本概念,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成立范围,以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为最终的研究模型。第四章到第七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类型化共犯参与人及刑事责任问题。每个章节的内容如下:论文第一章主要了探讨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相关概念问题。本章以网络空间为中心词,比较其他相关虚拟空间的概念及内涵,框定整篇文章探讨的前提。以储存空间、网络社交空间和网络平台空间为视角,界定好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以展开网络空间中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限定论文论述过程中的网络环境和时代背景,确定共同犯罪在网络空间中异化的时代前提。最后,确立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以侵犯的具体对象,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的现象范畴,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分为“网络信息传播类共同犯罪”、“网络涉财类的共同犯罪”以及“网络秩序破坏类的共同犯罪”三类,以此来讨论有关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等相关问题。论文第二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原理起点。探讨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对立,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斗争进行了展开探讨。这两个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最基本的问题,也是讨论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基本构造的前提。前一对学说的独立,实质上是共同犯罪性质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可罚性的来源和依据,后一对学说的对立,是指上是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尤其是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由此来讨论在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的范畴现象应当框定在何种范围。在网络空间的背景下,主张共犯独立性,明确以行为人个体为研究起点,将片面共犯理论引入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共犯人之间的行为互动,以共犯之间的联动方式为开展,以行为人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视角。共犯人的量刑机制,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其他共犯人犯罪的加功程度作为量刑参考。论文第三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也是文章展开的内核与精髓。成立要件旨在要件要素的静态组合,基本构造旨在要件要素的动态联动。立足我国刑法通说,鉴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要素。其中,重点研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排除犯罪事由作为展开和交叉的内容进行讨论。讨论主观方面时,以共犯参与人的联络要素、认识要素以及意志要素作为基础,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片面共犯理论,不作为共犯,监管职责理论进行借鉴,探讨网络空间共犯人的注意义务和回避义务。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对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进行研究、研究网络空间共犯人之间的行为联动机制,以目标的一致性、动机的一致性、注意义务的一致性以及犯罪利益的一致性作为统筹。论文第四章主要以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与正犯的类别划分为研究的起点,以共同犯罪理论中单一制和区别制进行切入,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参与人的分工问题。以共犯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在作用为起点,根据作用的主从关系确定责任划分,落实到不同类型共犯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正犯、实行犯或者主犯,作为分工或者作用两种不同分类方法的交叉原点,对其他狭义共犯的量刑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在论述的过程中,以客观说、主观说、犯罪支配性说都学说作为贯穿,明确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方法:以网络共犯整体的性质,明确参与人中正犯与共犯的划分,根据共犯参与人的参与程度,确定共犯参与人的罪名适用和量刑幅度的选择。论文第五章对网络空间中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展开了研究。由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者控制力量的孱弱性,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有逐渐靠拢的趋势。因此,组织者对组织对象的控制强度,决定着组织者对共同犯罪走向的驾驭力和指挥力,进而决定着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组织者对组织对象年龄或者身份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共犯人之间的犯意互动和行为联动。相比有组织犯罪,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具有更强的自发性和慢热性,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控制力度,直接决定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法益侵害的程度。根据首要分子对群组管理的规模程度,与其他共犯参与人的协调程度,以及策划犯罪的进展程度,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其他积极参加者,根据其发展下线的层级数、提供网络技术的垄断性、以及与首要分子的互动程度来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论文第六章,对网络空间的帮助行为,尤其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了展开论述。《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将网络监管者和网络技术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在了不同的法条中,以相同的法定刑来加以描述。文章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学理分类,反观帮助行为的性质,以构建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搭建“消极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原理基础,结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分类,探讨网络技术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和防范业务,对正当职业行为和正当业务行为进行辨析,根据技术支持者的身份,确定其结果回避义务的大小。在主观方面,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相关网络犯罪实行者的同向犯意联络,根据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和从业年限、受众者对网络平台的一般印象以及网站以点击量为首的客观数据为参考,反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知晓程度。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独立,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技术手段的原因替代性和网络犯罪的依赖程度,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减免的事由,页面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可以作为行为客观危害的重要参考。论文第七章对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进行了着重探讨。由于网络空间的广域性和虚拟性,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多以不特定的对象以实施。以网络空间教唆对象的特殊性,对传统教唆行为的理论进行展开修正和改良: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界定为犯罪或者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对网络空间的受众具有行为的指向性。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范围,以网络平台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的有效性作为考究,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强度,以教唆者对教唆受众的诱惑程度和心理强制作为考量。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教唆强度、教唆范围和教唆内容三个方面做出综合性评估。在构建量刑机制时,区分独立教唆和共犯教唆两种情形,分别适用量刑规则。网络平台受众,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对网络空间教唆者,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适用情形,应当理解为通过网络空间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教唆,以教唆行为既遂的刑事责任作为比照,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陆敏[7](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认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盛宏文[8](2015)在《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97年刑法修订,立法者曾试图制定一部“垂范久远”的统一刑法典。然而,自1998年12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面对刑法典的频繁修正,需要对其修正理念、修正内容和修正方式进行总结和反思。本文以十个刑法修正文件(包括《惩治骗汇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为样本,在对刑法修正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观念和具体的修正方向。全文共分四章,共计约12万字。第一章综述了我国刑法修正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一是刑事法网不断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扩展罪状和降低入罪标准等方式,刑法条文增加39条,删除1条,修改115条,增加和修改的条数占刑法典现有条文总数(489条)的31.08%;刑法罪名也由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13个罪名增加到470个。二是刑罚结构总体趋重。通过提高法定刑幅度,改革刑罚执行制度,修改数罪并罚制度,重刑化是刑法修正的主要趋势。只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通过减少死刑罪名、降低个别罪名的法定刑、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行刑社会化等方式,刑法修正体现了其从宽的一面。三是刑法修正技术逐步成熟。表现在刑法修正的及时性和国际性相结合,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概括性相结合,刑法修正的专业性和民主性相结合。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修正存在的主要问题。刑法修正中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重刑化和轻刑化的选择,还有刑法修正技术的完善。但在这表象后面,却是根植于立法者和民众内心的刑法万能主义和刑法工具主义,以及政治家倡行二十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刑法谦抑往往只局限于理论上的建构。首先,刑法万能主义仍然主导着我国的刑法修正。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总是对刑法充满着过多的期待,刑法沦为“社会管理法”、“危害防治法”和“最先保障法”,被赋予过多的社会职能;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不能有效衔接,在非刑事法律未作充分调整、社会管理体制落后的情况下,刑法不当或者提前介入民法和行政化的规制空间,甚至经济犯罪早于非刑事立法;刑法修正对犯罪化具有难以抑制的冲动,“去罪化”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次,刑罚结构不合理。刑法修正的重刑化思想依然坚定,刑罚结构总体趋重;刑罚结构不协调,“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依然存在,过失犯罪刑罚设置顾此失彼同时,对于刑罚的调整顾此失彼,导致刑罚体系不协调。第三,刑法修改技术尚须完善,表现在刑法修正条文过于“具体”,使刑事法网漏洞百出;刑法修正前瞻性、预见性不足,导致刑法的频繁修改,甚至对关联性事项反复修改;单一的刑法修正案模式难以满足形式发展需要,损害了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观念。刑法修正存在的问题,既源于我国传统的万能主义刑法观,将刑法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更源于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严打”实践,和我国刑法修正技术上的不成熟。刑法修正究竟选择何种价值理念,关系到刑法修正的基本方向,决定着刑法未来的发展走向。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改变刑法是单纯的法益保护法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功能;在刑法修正的基本原则上,必须改变刑法万能的观念,继续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在刑事政策上,必须改变实施近30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确立为基本的立法政策;在刑法修正技术上,正确处理好刑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保证刑法的立法质量。第四章论证了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方向。首先,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化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特别是在我国废除劳动教养的背景下,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修正的必须选择。当前,特别要加强恐怖主义犯罪、信息网络新型犯罪、反腐败犯罪立法,对纯伦理的、无被害人的犯罪和部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应当适度非犯罪化。其次,坚持“轻轻重重”的刑罚原则,调整我国重型化的刑罚结构:从立法上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完善死刑的替代措施,重构自由刑,完善非监禁刑。第三,完善刑法修正技术,提高修法质量,保障刑法修正必要性和刑法稳定性的平衡。建立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充分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功能;准确处理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理性立法与民意的关系;并加强刑法修正质量评估和刑法编纂工作,增强刑法修正的实效性。
田作京[9](2014)在《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文中研究指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古代立法中有些很好的法律规定在当今社会却被视为糟粕轻率的否定,容隐制度便是其中一例。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割断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亲情伦理的特性,也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背道而驰。反观西方,容隐制度在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的洗礼后,不但没有消灭殆尽,反而更加成熟,而容隐制度在我国现今刑事法律中的缺位不免让人心生遗憾。在我们这个向来以“仁”、“孝”为伦常纲要的东方大国,突然要在法律中彻底根除这些老祖宗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东西,反而会让国人有空洞、迷茫的无所适从感,会让整个社会感到不适。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意义,也给社会带来了亲情淡漠、责任感缺失的严重后果。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应予以保护,而法律制度之于人伦精神的关注无疑应当成为中国传统思想可取的品性和局部之一。面对情理与法理之冲突,向右?抑或是向左?法律的实施固然可以依靠国家强力推进,但更需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支撑。古今中外,亲情是家庭和睦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纽带,容隐制度蕴含了对亲情和人性的尊重,亲属之间的容隐行为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情感和人伦关怀的本性选择,守法行为取决于行为主体内心对法律的尊崇与信仰,取决于法律能否成为行为主体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亲属间的容隐行为,刑事法律当予以释怀。无论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还是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横向移植,将容隐制度纳入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中来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的情态下,笔者对容隐行为的出罪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使刑事法治在情理与法理中找到平衡点,能够更好的贯彻实施。除引言与结语部分外,本分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拟叙述“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体现,首先论述有关我国古代的立法例,其萌芽于西周时期,发展于两汉时期,成熟于唐,延续至清末。其次论述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容隐制度的立法情况,对比梳理,得出对我国当今社会的启示与借鉴。第二章拟从人权、伦理与法治的关系、和谐社会、刑事法律制度变革等角度论证将容隐制度引入刑事法律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阐述刑法的基础理论,拟从犯罪本质、罪与非罪的界限、罪刑法定原则、期待可能性等理论以及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来分析容隐行为出罪化的可行性。第四章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容隐行为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以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来对容隐制度回归刑事立法提出建议,希望容隐制度能早日纳入我国刑事法律的建设中来,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
谢良[10](2011)在《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文中研究指明刑法第306条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的条款之一。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围绕该条的争议就从未平息,废除论者与支持论者的观点争锋相对,争执不下。的确,不少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律师因涉嫌本罪而被关进监狱,然而真正被定罪的却不多。本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理解立法者制定本条的立法意图,从而合理界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种行为的性质。只有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的性质有了定论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才能在符合立法者意图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本条。此外,在对本条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针对该条的不足之处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介绍本条的立法背景,结合围绕本条的各种争论,提出笔者对本条的观点与态度。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本条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在分析犯罪客观方面时,具体分析了如“在刑事诉讼中”、本罪规定的三类行为方式、“威胁”,“引诱”以及证人范围的理解。第三部分具体分析本条的司法认定,如犯罪形态的认定,与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出现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对本条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如通过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来扩大律师免责行为的范围等。
二、废除《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废除《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 |
2.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问题 |
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 |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
1.对“犯罪之日”的不同理解 |
2.对现行立法的思考 |
(二)特殊犯罪形态下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
1.状态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
2.牵连犯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研究 |
(一)“强制时说” |
1.“强制时说”存在的依据 |
2.“强制时说”之否定 |
(二)“立案时说” |
1.“立案时说”成为主流学说的理由 |
2.“立案时说”之否定 |
(三)“审判时说” |
1.“审判时说”受支持的理由 |
2.“审判时说”之否定 |
(四)“结果时说” |
1.倡导“结果时说”的理由 |
2.对“结果时说”的诘难及回应 |
三、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断 |
1.将再犯罪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条件的合理性分析 |
2.对后罪做出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
3.过失犯罪是否导致追诉时效中断的问题 |
4.追诉时效是否可以连续中断的问题 |
5.不能将加重结果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 |
(二)刑事追诉时效的延长 |
1.犯罪人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 |
2.司法机关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 |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止 |
1.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 |
2.追诉时效中止的期限 |
3.对我国刑法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创新 |
第一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概述 |
第一节 恐怖主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恐怖主义概念的学理争议 |
二、法律法规中的恐怖主义及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的提出 |
一、非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现实必要性 |
二、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内涵 |
第三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类型及特征 |
一、信息网络类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 |
二、经济金融类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 |
第二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现有规范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规范 |
一、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的非暴力恐怖活动犯罪 |
二、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组织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三、金融特别工作组制定的《金融反恐特别建议》《反恐怖融资9项特别建议》 |
四、上海合作组织《反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
第二节 各国法律中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规范考察 |
一、美国《爱国者法》 |
二、英国系列反恐立法 |
三、德国反恐立法 |
四、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法》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 |
一、《反恐怖主义法》 |
二、《刑法》中的非暴力恐怖主义规范考察 |
第三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传统刑法理念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 |
一、传统刑法理论之解读 |
二、传统刑法理论解决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之困境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与敌人刑法观 |
一、敌人刑法观解读 |
二、敌人刑法观之批判与回应 |
三、敌人刑法作为暴力恐怖活动犯罪之理论基础的理性探讨 |
第三节 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与风险刑法 |
一、风险刑法之概念解读 |
二、风险刑法观的批判与回应 |
三、风险刑法理论之于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 |
第四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关键要义 |
第一节 法益的侵害还是规范的违反 |
一、法益侵害说基本内涵 |
二、法益的机能 |
三、规范违反说的基本内涵 |
四、二者选择之路径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之本质在于法益保护 |
一、刑法规制犯罪的几种价值衡量 |
二、法益保护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法益保护视角下当前相关犯罪刑法规制的偏差与错位 |
一、区分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 |
二、现行刑法“恐怖活动犯罪”法益之检讨 |
三、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国家安全法益之确立 |
第四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保护法益的重新选择 |
一、抽象危险犯的基本问题 |
二、不得已原则的基本内涵 |
三、不得已原则与非暴力恐怖主义犯罪 |
四、协调的路径 |
第五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
第一节 我国现有刑事反恐法律体系 |
一、我国反恐立法之演进 |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特征 |
第二节 现有反恐法律之间衔接的缺陷 |
一、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的衔接出现错位 |
二、《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的法律术语不协调 |
三、专门概念模糊不清 |
第三节 我国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模式及罪名体系的缺陷 |
一、立法模式缺乏系统性 |
二、罪名设置不够严密 |
第四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
一、缺乏刑法总则的衔接 |
二、刑罚配置不合理 |
第六章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规制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传统刑事立法基本理念之坚守 |
一、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立法人权保护理念的坚守 |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坚守 |
第二节 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罪名体系的格局设计 |
一、规范反恐刑法体系中的专门术语 |
二、刑法规制模式的选择 |
三、增加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 |
四、调整刑罚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的关系 |
第一节 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含义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刑事不法内涵基本含义之界定 |
二、刑事不法内涵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一、刑事不法内涵应当契合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 |
二、犯罪化立法应当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 |
第三节 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 |
一、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之边界 |
二、保障公众的人权与自由 |
三、促进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 |
第二章 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反思与重新诠释 |
第一节 刑事不法内涵既有理论之梳理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 |
二、法益理论 |
三、规范理论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既有理论之反思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评析与反思 |
二、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论争与反思 |
三、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融合与延展 |
第三节 刑事不法内涵之重新诠释 |
一、法益:作为刑事不法内涵之核心 |
二、刑事政策:提升法益保护必要性 |
三、行为背德性:强化法益保护程度 |
四、小结 |
第三章 刑事不法内涵诸要素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 |
第一节 法益的理论考察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法益的理论考察 |
二、法益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评判 |
第二节 刑事政策的含义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与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 |
二、刑事政策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分析 |
第三节 行为背德性的地位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行为背德性在刑法中的地位 |
二、行为背德性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阐释 |
第四章 基于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的检视 |
第一节 犯罪化立法的历史回顾:从创立刑法到严密法网 |
一、犯罪化立法的初阶:刑法之创立 |
二、犯罪化立法的进阶:法网之严密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视域下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 |
一、刑事不法内涵视域下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体现 |
二、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节 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一、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二、象征性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三、情绪性、应激性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四、小结 |
第五章 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第一节 法益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通过限定法益的含义而限定犯罪化立法扩张 |
二、法益对相关类型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路径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予以限定的基本构想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第三节 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合理限定探讨 |
二、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限定的个罪分析 |
结语 刑事不法内涵:犯罪化立法科学化、法治化之必由之路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时代的立法流变与理论发展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理论流变和发展概述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时代背景及学说分流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及相关概念的法律释义 |
一、储存空间的法律属性及法律保护 |
二、网络社交空间的法律本质及内涵释义 |
三、网络平台空间的法律含义及外延扩展 |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类别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理论的原理起点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
一、共犯从属性学说与独立性学说的对立与统一 |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范围的原理起点 |
一、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对立之实质 |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原理起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成立机制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及其运用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及其内核 |
一、网络空间中共同犯意之要素组成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联络因素 |
三、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认识因素 |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意志因素 |
第三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及其展开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研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的行为联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正犯与共犯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与正犯的划分 |
一、共同犯罪共犯人分类概述 |
二、观点导入:单一制与区别制的对立与区别 |
三、现象变异: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的趋势 |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分工的研究思路 |
第二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实行犯研究 |
一、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学说梳理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方法确立 |
三、网络空间实行犯的类别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空间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研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概述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研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组织犯的认识错误研究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概述 |
一、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实施过程 |
二、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特点 |
三、聚合类犯罪发起者与共同犯罪组织犯的区别 |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行为方式和控制强度 |
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类型与方式的学说梳理 |
二、网络空间犯罪首要分子行为强度分析 |
第四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重要参加人的刑事责任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研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方式和特点 |
一、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概述 |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学理分类 |
三、网络空间中帮助行为的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性质评析与处罚机制 |
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帮助犯的理论误读 |
二、帮助行为的类型列举与性质评析 |
三、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和理论构建 |
一、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 |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理论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网络空间共犯中教唆行为研究 |
第一节 教唆行为与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 |
一、法典中“教唆”行为的词义梳理 |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联动机制与成立机制 |
第二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涵及展开 |
一、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探究 |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方式及展开 |
三、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强度研究 |
四、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对象和范围考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适用及改良 |
一、“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 |
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理解和适用 |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与改良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刑事法网不断扩大 |
一、增设罪名 |
二、扩展罪状 |
三、降低入罪标准 |
第二节 刑罚结构总体趋重 |
一、重刑化是刑法修正的主要趋势 |
二、“轻刑化”得到一定程度兼顾 |
第三节 修法技术逐步成熟 |
一、刑法修正的及时性和国际性 |
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概括性 |
三、刑法修正的专业性和民主性 |
第二章 刑法修正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刑法万能主义倾向严重 |
一、刑法被赋予更多的社会职能 |
二、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不能有效衔接 |
三、“去罪化”未得到足够重视 |
第二节 刑罚结构不合理 |
一、刑罚整体仍属重刑结构 |
二、刑罚结构不协调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技术尚须完善 |
一、刑法修正条文过于“具体” |
二、刑法修正前瞻性不足 |
三、刑法修正模式单一 |
第三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观念 |
第一节 坚持人权保障理念 |
一、现代法治语境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二、人权保障的刑法完善 |
第二节 坚持刑法谦抑原则 |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刑法谦抑原则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
第三节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一、“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 |
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
三、西方发达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借鉴 |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
第四节 坚持稳定性和变动性相结合 |
一、刑法的稳定性 |
二、刑法的变动性 |
三、以修法技术保障刑法的变动性和稳定性的平衡 |
第四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方向 |
第一节 合理界定犯罪圈 |
一、犯罪化是刑法修正的必然选择 |
二、犯罪化的重点 |
三、适当注重非犯罪化 |
第二节 调整刑罚结构 |
一、进一步控制死刑罪名 |
二、完善死刑的替代措施 |
三、重构自由刑 |
四、完善非监禁刑 |
第三节 完善刑法修正技术 |
一、建立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 |
二、准确处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前瞻性的关系 |
三、妥善处理理性立法与民意的关系 |
四、加强刑法修正质量评估和刑法编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何谓容隐 |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一章 容隐制度的纵横考察 |
一、“容隐”在我国的历史嬗变 |
(一) 制度化发端于秦律 |
(二) 法律地位在汉律中得到扞卫 |
(三) 唐律加以导向规定 |
(四) 在清律中的沿袭及损益 |
二、“容隐”在域外的立法体现 |
(一) 大陆法系国家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小结 |
第二章 将容隐制度引入刑事法律之必要性 |
一、人权保障的现实召唤 |
(一) 人权解读 |
(二) 容隐制度与亲权 |
(三) 容隐制度与隐私权 |
(四) 容隐制度与个人幸福 |
二、促进和谐的有效手段 |
(一) 和谐社会的蕴含 |
(二) 容隐制度与家庭和睦 |
(三) 容隐制度与矛盾缓解 |
三、刑法变革的应然之举 |
(一) 刑法变革——对深化改革的回应 |
(二) 容隐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 容隐制度与刑法的科学化 |
四、伦理文化的应有之义 |
(一) 伦理浅说 |
(二) 伦理文化与刑事法制建设 |
(三) 容隐制度关乎伦理 |
小结 |
第三章 容隐行为出罪化之可行性分析 |
一、罪的理论素描 |
(一) 罪的本质 |
(二) 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 容隐行为“罪恶”分析 |
二、刑法原理支撑 |
(一)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 |
(二) 期待可能性 |
(三) 刑法的谦抑性 |
三、现实基础 |
(一) 适于种植的文化土壤 |
(二) 隐含容隐因素的现行立法 |
(三)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 |
小结 |
第四章 容隐行为出罪化立法思考 |
一、“人情”的立法补足 |
二、立法中容隐的范围厘清——规范的基点 |
(一) 容隐行为主体的界限判断 |
(二) 容隐行为方式的认定 |
三、特别规定——规范的优化 |
(一) 明确“容隐”是权利——鱼与熊掌可兼得 |
(二) 职务便利行不通 |
(三) 容隐目的需单纯 |
(四) 社稷安危勿忽视 |
四、刑法与经济的契合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作者攻读硕士学位论文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刑法第306 条的立法背景 |
1.2 刑法第306 条存废之争 |
1.3 结论 |
2 犯罪构成要件 |
2.1 客体 |
2.2 客观方面 |
2.3 主体 |
2.4 主观方面 |
3 司法认定 |
3.1 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 |
3.2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
3.3 法条竞合的处理 |
4 立法缺陷与完善 |
4.1 刑法第306 条的立法缺陷 |
4.2 完善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废除《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D]. 覃丹丹.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4]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张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D]. 徐海波. 海南大学, 2018(06)
- [6]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D]. 张楚.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D]. 盛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9]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D]. 田作京. 昆明理工大学, 2014(01)
- [10]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D]. 谢良.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