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毒品犯罪构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妨害公务罪,毒品犯罪,暴力袭警,贩卖毒品,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主观心理状态,制造毒品,故意杀人,犯罪主体
毒品犯罪构成论文文献综述
赵婕[1](2018)在《毒品犯罪中暴力袭警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5年3月,林某某在某市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途中,被该市公安民警跟踪、追捕。当林某某行至该市某区一道路交口附近时,公安民警乔某等人冲上去对林某某实施抓捕。乔某用左手从林某某身后搂住其脖子,将其控制的同时,告知了其警官身份。随后跟上(本文来源于《合肥晚报》期刊2018-03-05)
高蕴嶙[2](2016)在《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再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犯罪再犯,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并且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因而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犯罪再犯。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毒(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4-27)
何荣功[3](2016)在《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犯罪再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旦采取体系解释和秉持少年司法理念以及贯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便不难得出结论:无论刑罚轻重与否,未成年人都不应当构成毒品再犯。刑法第356条特别规定,对“毒品犯罪再犯”(下称“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由于刑法并未明示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再犯(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1-13)
刘玉[4](2014)在《贩卖毒品犯罪中为买主介绍卖家是否构成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摘要:吸毒人员郭某经常出入某夜场酒吧,该酒吧经理刘某熟悉郭某系吸毒人员,一日郭某毒瘾发作,找到刘某,希望刘某帮助他联系贩卖毒品的人。刘某熟悉常来夜场的几个毒贩,就与其中的一个毒贩鲁某联系,告诉鲁某有人需要毒品,让其与郭某交易毒品。后二人交易毒品成功。(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4-03-06)
戈蕊[5](2013)在《毒品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鸦片战争时起毒品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国,并且不断扩张发展,这对个人造成极大危害的同时也给整个社会蒙上了巨大的阴影。对此,应针对毒品案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寻找出一条有效打击犯罪的方法。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犯意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是刑法上规定的必备构成要件事实,又是刑事诉讼中待证案件事实的重要内容,其得以证实有利于深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将主观过错责任的含义具体化,对及时惩处犯罪并减少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均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实证与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毒品犯罪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梳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原因,以便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现阶段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犯意主要通过证据证明与刑事推定,当收集到的证据难以形成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时,现实中更多采用推定的方法认定明知,由于其依赖于高概率的经验法则,故而推定结果允许证据推翻。最后,力图通过犯罪心理学分析毒品犯罪的典型心理特征以帮助判断主观要件,主张于个案诉讼过程中重视测谎结论等新兴科学手段辅助证据的收集与应用。上述研究力求能够对拓展我国解决毒品犯罪主观要件证明的具体思路以提高主观方面证明的可操作性及准确性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3-12-01)
栾驭[6](2002)在《毒品犯罪构成中几个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是世界性公害,其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而毒品犯罪则直接导致了毒品的泛滥,是造成毒品屡禁不止的根源。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其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由于国际毒品犯罪活动的影响和渗透,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且呈蔓延之势。为了遏制毒品的泛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本文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对毒品犯罪构成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试图解决毒品犯罪构成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以利于正确认定毒品犯罪,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概念、毒品犯罪种类的论述,对毒品犯罪进行了概括。并指出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所具有的几个特点。第二部分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几种毒品犯罪对象进行了论述,指出了毒品犯罪对象根据其属性的不同分为四种,即:毒品、毒品前身物、他人和毒赃。对于上述四种犯罪对象,文章分别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界定。<WP=4>文章第叁部分论述了毒品犯罪的主体问题。毒品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在毒品犯罪中具有普遍性,而单位犯罪主体则仅仅存在于少数几种毒品犯罪中。关于自然人的犯罪主体笔者探讨了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毒品犯罪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笔者认为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不仅仅是贩卖毒品罪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犯罪形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毒品犯罪,文章认为应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而不应不加区别地“从重处罚”。文章第四部分从毒品犯罪的罪过、犯罪目的和违法性叁个方面论述了毒品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毒品犯罪的罪过,笔者赞同其仅存在故意形态,不存在过失毒品犯罪的观点。文章通过对毒品犯罪故意内容的分析,指出毒品犯罪故意的形态均为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毒品犯罪。关于毒品犯罪的目的,笔者赞同其不是毒品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观点,认为其仅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关于违法性认识,笔者认为由于毒品犯罪均为法定犯,违法性认识是其犯罪故意成立的必备要件。第五部分讨论了毒品犯罪的行为问题。文章通过对几种存在争议的毒品犯罪行为的分析,认为毒品犯罪行为都是作为的形式,不存在不作为的毒品犯罪行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2-03-30)
魏东,魏小红[7](1994)在《论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犯罪是关于毒品犯罪行为的总称。我国《禁毒决定》共规定十二种具体罪:(1)走私毒品罪,(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非法持有毒品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毒品罪,(6)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7)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8)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本文来源于《云南法学》期刊1994年03期)
毒品犯罪构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人能否构成毒品犯罪再犯,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并且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因而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犯罪再犯。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毒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毒品犯罪构成论文参考文献
[1].赵婕.毒品犯罪中暴力袭警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N].合肥晚报.2018
[2].高蕴嶙.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再犯[N].检察日报.2016
[3].何荣功.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犯罪再犯[N].检察日报.2016
[4].刘玉.贩卖毒品犯罪中为买主介绍卖家是否构成犯罪?[N].法制生活报.2014
[5].戈蕊.毒品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问题研究[D].燕山大学.2013
[6].栾驭.毒品犯罪构成中几个问题的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2
[7].魏东,魏小红.论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J].云南法学.1994
标签:妨害公务罪; 毒品犯罪; 暴力袭警; 贩卖毒品; 社会管理秩序; 情节严重; 主观心理状态; 制造毒品; 故意杀人; 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