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论文以发起人为中心展开论述,在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发起人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试着就发起人的概念、地位和职责重新进行反思和描述,以期对发起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除引语和结语外,论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发起人的制度价值为理论坐标,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发起人概念的描述,并重点分析探讨把自己的资产交给其他人去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人是否属于公司发起人,为公司物色能为公司带来财力、物力、智力对象的职业中介人是否属于发起人。笔者试图通过分析论证,采用描述性的方式来阐述公司发起人概念,尽量使公司发起人的概念清晰化,同时对我国《公司法》有关发起人概念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第二部分分析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分析发起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前提,本部分就从设立中的公司谈起,在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再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全面论述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探讨发起人的先合同行为由成立后公司承担的法理基础,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探讨其需要完善的制度。第三部分分析发起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首先分别对两大法系的发起人职责进行分析比较,然后着重探讨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之必要性。在发起人的法律责任部分,首先分析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分析发起人的信义义务,重在探讨法律对信义义务的应有规制及其合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