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相应监督是其应有职责。但立法的欠缺、制度结构的粗略以及理论研究的分歧无不阻碍现行民事抗诉职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拟从理论及实践层面论述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比较分析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进而指出我国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除介绍民事抗诉制度的概念、特征外,主要论述其在我国的存在基础。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立法根源,我国现行国体和政体为其的施行奠定了坚实的宪政基础,而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及对公正司法的不懈追求则成为该监督制度存续的另一原因。同时,实践中司法不公和权力制衡等问题也决定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第二章为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之比较。由于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监督极具中国特色,而其他国家对类似的规定鲜有涉及,因此很难借鉴。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却几乎是各国共有,本部分通过考察苏俄、法国及英美国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追溯我国关于抗诉制度的历史演进,比较分析了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原因及其特色。第三章为我国现有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及成因。概括立法层面的不足,总结实践中遇到的制度障碍,分析影响监督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构成了本部分的主要内容。立法缺失致使民事抗诉对象范围不清,抗诉条件模糊,抗诉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而实践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消极态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无尺度保护及法院系统内部的奖惩机制都制约了民事抗诉权的顺畅施行;同时,检察机关自身的固有思想和司法权力的地方化也影响了该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第四章为我国民事抗诉监督制度的完善途径。只有问题根源得以挖掘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对民事抗诉制度缺陷的深入分析为完善其建议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参考。本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设想。首先,要细化法律规定,明确抗诉权行使范围,确定抗诉程序中的法律时限,确立抗审同级的原则,规定检察机关不必参与再审案件的庭审活动,明确抗诉事由;其次,在实践中,要转变传统观念和作法,加强检、法自身制度建设。立法与实践并行定能使现有民事抗诉制度愈加合理,效能更显卓著。民事抗诉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作用自不待言,而作为第一线的实践工作者,面对该制度体系中的不足与缺陷似有锥心之痛,故在毕业之际,结合工作实践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中存在问题予以阐述,对完善监督实效的途径略陈管见,一是作为多年工作小结,再有就是对民事抗诉制度改革与完善做一肤浅设想,以期对该制度作用的更好发挥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