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试图给我们经过的法律发展阶段快速拍摄掠影,实为草率之举。可是,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努力,我们将无法借助一种手段使法律体系中的传统基础同现实情况保持完整的联系,并且能够适应已经变化和正在变化的社会。本文从法社会学、历史学和比较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自主精神、社会责任感、权利意识普遍淡薄和缺乏,导致价值取向扭曲和行为失范,而这些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进步和全面发展的制约因素。因而,对于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我国,如何排除不和谐因素、避免个人道德滑坡和民众对社会生活的漠不关心就变得尤为重要。公民性品格的特质是倡导社群主义理念,以社群利益为出发点,积极行使政治权利,促进公共利益发展。故而,塑造公民性品格能够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民观念,唤起公民的自主、平等意识,使得公民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地位,从而激发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积极性。并且,要在此基础上振兴我国的伦理道德传统,继承中国传统集体主义、乐于奉献的优秀品质,从中汲取足够的养料。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固步自封,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历史经验,但,过犹不及。我们在借鉴西方优秀个人主义理论的同时也要看到个人主义理论的缺陷,切不可将个人主义理论极端化和神圣化。在集体吞没个人的情况下通过结成社群来关照个人权利,而在个人利益泛滥时又应该强调一下集体,以期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以及化解社会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