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广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依然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交纳保险金数额较低、管理水平低等问题。因此,对于政府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如何推进,将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在认识到广西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前提下,我们应着力改变现阶段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分阶段,分步骤地改革,以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责任范围和政策层面上的措施,以避免推进养老保障市场化改革的盲目性。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政府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障中责任承担不足的事实,深入分析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障过程中政府应履行的责任,包括引导农民转变观念的责任;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责任;提供充足的财政及政策支持的责任;健全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的责任及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利益关系的责任。在这方面政府最重要的责任有三项: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农村养老保障。在广西农村地区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积极引导、强力推动,通过各项制度、体制、机制、政策的创新,完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