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产品的行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根源其实是各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差异,其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经济科技水平和劳动力成本的高低,科技水平高低代表了产品附加值的高低,劳动力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产品的价格,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造成了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产生。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长,我国正在由低成本产品制造市场向高成本产品制造市场转变,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案件在我国也就出现了。本文从介绍米其林轮胎平行进口案入手,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在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现实情况下应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不同于以往的文章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提出立法的建议,而是立足于中国短时间内不会有对此进行立法的实际情况,试图找出解决此问题的合理的法律原则,探讨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案件进行简要的介绍,针对判决引本出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我国当前法无明文规定,所以本文试图从传统理念与新近理念中找到合理的依据。第二章通过对传统理论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分析,指出以这两种原则在当前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无法合理解决本案。第三章笔者比较倾向新近的权利限制原则和归责原则,因此通过分析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并且以前面发生过的案例作为论证的依据。最终得出其可以合理解决本案,且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四章结论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权利限制原则和归责原则适用的优越性并得出我国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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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论文; 权利限制原则论文; 归责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