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但与此同时,我们在为一人公司“从被禁止到被允许”欣喜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人公司从“被歧视”到“被平等对待”的艰辛努力。为防止一人公司的风险,法律对其严格限制,其中表现突出的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为了防止因股份公司滥设、虚伪所造成的损害,提高股份公司制度的社会信赖而设定的。”1可以说股东有限责任是最低注册资本产生的基础,体现了法律是一门公正的艺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被赋予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滥设和维持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基本使命,但是实践的发展反应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非但没有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而且极大的抑制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增加了资本的闲置性。反观自然人一人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倍多,这道门槛使得自然人一人公司原本在竞争中的优势荡然无存,自然人一人公司在实践中的生存和发展显得举步维艰。本文以自然人一人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切入,探讨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利弊,基于实践的考量以及结合国际的立法趋势,本人给出立法建议,废除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期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再突破——资本性突破。原本由最低注册资本承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的空位,不仅是通过公司法修改能够做到的,还需要进行公司法体制内外的调整和加强。本文从公司资产信用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立衍生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参与监督权、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外部审计验资角度重新构造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屏障。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从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为下文阐述提供基本依据。第二部分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现状和评析,结合自然人一人公司谈最低注册资本的利弊,进而提出废除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建议以及基本依据。第三部分是废除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后的法律完善建议。从公司法制度内调整和加强以及公司法制度外的保障来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