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是指根据侦查程序诉讼性的规律、特征和机制,将侦查程序纳入控、辩、裁“三方组合”的诉讼性轨道,使其兼具实体、程序、效率等多元化的诉讼价值:实现侦查程序中辩护权的强化与保障,侦查权的规范与制约,司法权的介入与司法控制以及程序性制裁与救济等。本文从“诉讼化”的视角出发,根据侦查程序诉讼性基本原理,对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论基础、侦查程序诉讼性的特征内涵以及各主要法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性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研究,并进一步对我国目前侦查程序的现状、诉讼化改革前瞻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探索,以期丰富侦查理论并能对我国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改革产生现实意义。第一部分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本质上是程序制约权力的理论。这一理论要求侦查程序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和科学性,将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人员的活动纳入一个有章可循的诉讼化的程序轨道。法律是保障人权的有力工具,以诉讼的方式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大标志,这一理念要求以权利为本位构建侦查程序。权力制衡理论则要求以司法权的介入和司法审查作为打造侦查程序诉讼格局的基本前提和要求。第二部分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内涵及主要法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性的实践考察。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基本内涵也即理性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司法审查机制的确立以及刑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设立。各主要法治国家刑事侦查程序的立法实践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诉讼性的特征,从而为我国侦查程序诉讼化由理论探究步入诉讼实践,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现实标准。第三部分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分析。由于司法至上观念的缺乏,我国侦查程序行政化,呈现一种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两方组合的构造模式。侦查程序由侦查机关自行控制和垄断,缺乏客观中立的裁判主体;犯罪嫌疑人的地位相对化、客体化,律师诉讼权利受限、辩护职能萎缩,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纵向构造上检警模式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检警关系冲突等。第四部分以诉讼化为目标重构我国侦查程序。我国目前侦查程序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程序不具备诉讼的品质,因此有必要在法治的视野下以平衡观念为指导,以诉讼化为目标,在立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侦查程序予以改造。强化和保障辩护权、优化和改革检警关系、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建立本土化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