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监护人的设立基于亲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因而监护职责应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替。但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监护人在许多情况下亲自完成所有的监护职责在实际上是有困难的,当监护人因为特殊情况下的障碍而不能行使监护权时,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即允许其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也就是将监护权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行使,这种转移形式通常以契约形式实现。目前,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以养老机构的养老模式得到了迅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监护人通过契约将部分监护权转移给养老院,由养老院承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职责。养老院基于契约取得部分监护权,一方面满足了老年人生活照顾和身体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导致现实中养老院和监护人纠纷频发,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瑞士、日本、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特殊情况下的监护委托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对委托监护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2条,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对于可委托的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委托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就委托监护关系发生一系列争议。本文拟以现代养老制度为核心,对基于契约的监护权进行全面梳理,论证其性质、概念、产生条件,并且与易混淆的相关概念进行区分甄别。并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论证来源于契约的监护权的合法性,界定养老院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现代养老制度的背景及发展趋势。由于本文以现代养老制度为核心,因而对现代养老制度的发展背景及现状的论述,对了解本文主题具有基础作用。并且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的发展也证明:养老院基于契约取得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权已事实存在。第二章:基于契约的监护权概述。从监护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出发,全面论证基于契约的监护权。契约监护是指监护人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或不能完全尽到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时,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通过契约委托给有能力的受托人行使,受托人因此取得契约监护权。监护人的资格不随监护职责的转移而转移,受托人与监护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受托人的监护职责和监护责任完全通过契约约定。第三章:来源于契约的监护权的合法性探讨。从罗马法时期到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监护职责的委托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和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尽管在发展过程中各国表现出各自的特点,但总的说来,特殊情况下监护职责的委托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有现象。第四章:各国立法对于监护权内容的比较分析。通过对罗马法、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民法中监护权内容的全面分析,归纳出监护权的基本内容即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人身照护、财产管理和民事行为代理。第五章:养老院在契约监护中的责任承担。养老院在契约监护中是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监护人资格,其承担的主要是合同义务,因而出现纠纷时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尽管通说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从学者对归责原则的争论中可以发现,养老院在承担违约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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