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近年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予以作为定罪或量刑根据的规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受美国排除规则理念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针对非法证据问题也相继确立了各自的立法或司法规则,联合国也在《禁止酷刑公约》中规定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刑事诉讼的采证规则之一。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和现有司法体制的影响和制约,长期以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和特殊意义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与之相对应,作为程序公正中应有之义的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自然先天不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初步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但是由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全面的研究,也没有设立相应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还没有真正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例。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为了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应借鉴和参照美、英、德等国有益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构起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对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衍生证据、违法监听获得的证据、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等依法予以排除,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世界其他国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分析了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设想。文章主题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等基本概念;第二部分考察了美、英、德、日等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从中得出一些对我国具有参考意义的结论;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现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司法实务现状,呼吁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部分分析了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部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非法监听,诱惑侦查,毒树之果等几个方面着手,为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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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非法证据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