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和其他宪法权利一样,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加之劳动争议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征,各国一般都建立了有别于民事纠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审机制属于“先裁后审”模式,即仲裁前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如何确立仲裁和诉讼在解决纠纷机制中的地位,一方面可以发挥仲裁的优势,避免诉讼的劣势,另一方面又要确保诉讼对仲裁的适当制约、监督,使裁审机制发挥各自的真正的作用,成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的关键,如何更好的协调改革裁审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也是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劳动争议处理裁审关系,对现行劳动争议裁审机制进行改革与创新,对于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本着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指导原则,以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合理衔接为中心线索,首先分析了研究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相关理论问题,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的定义、劳动争议的三种主要分类,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各自特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相关性;由于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能脱离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制度,因此,在社会转型阶段制度设计都带有过渡性的特点。从节约制度成本,维持社会稳定考虑,一个理想的方案应该是对现行体制做最小的变动就能满足现实状况的需求的目标。裁审制度程序上的设计并不是最重要的,变“裁审”对立为“裁审”衔接才是改革的关键。在维持裁审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深入分析研究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从价值取向、立法、相关制度方面提出一些完善的思路和建议。以期对裁审机制本身进行制度调整,使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互相配合,最终达到保障劳动关系各方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