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战争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不仅给交战国的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而且也使整个世界陷入了巨大的灾难。如何才能更好地对战争罪犯进行惩治、减少战争的爆发?需要指出的是,法学界应当加强对战争罪的研究,尤其是对战争罪构成要件的研究需要给予高度的关注。虽然现在已经有学者在关注战争罪如赵秉志、王秀梅等,但是还没有战争罪方面的专著问世,战争罪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本文以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论为基础,进行论述。关于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国内学者有的持两要件说,此种学说认为国际犯罪的构成仅由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件组成,既不包含犯罪客体,也不包含犯罪主体;有的持三要件说,该说主张国际犯罪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犯罪客体不是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还有的持四要件说,这种学说借用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的传统观点,主张国际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国际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本文赞同三要件说,在对战争犯罪的构成进行论述时也是从三要件的角度来进行的,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具体而言,首先介绍了战争犯罪的客观方面,结合刑法的理论对这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后论述了战争犯罪的主体,关于这个方面各种学说的争论比较大,本文认为国家、组织或机构、自然人都是战争罪的主体。任何犯罪都是受犯罪主体意志支配的产物,所以本文接下来对战争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阐述,战争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根本不可能构成本罪。最后本文指出了《罗马规约》中战争罪的定义和构成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