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就是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对公众公开,哪些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都体现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理念,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明确规定,凡未明确规定可以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均应当公开。因此,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了对政府信息的概念界定、确定公开范围遵循的原则、不予公开的范围等问题的研究。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规分析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在介绍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地方立法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难点,并提出完善建议。本论文共分七个部分,除引言、后记外,各章论证的结构为:第一章首先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然后从四个不同的角度论证立法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目的与意义。第二章分别介绍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状况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尤其是对“例外”信息的设定方式,分析比较其特点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三章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讨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对公开范围的设定。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重点讨论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例外”情形等方面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争议的实务分析,以上海为例,对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并讨论相关典型案例。第四章分别论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立法设定和执行层面出现的问题,追究其法制、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并重点论述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必需解决的三个难题:政府信息概念的辨析,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与个体权益的平衡关系。第五章从协调法律体系、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设定、制定具体规范以及司法救济、监督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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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概述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涵义(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二)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的具体对象(三)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的构成要件二、立法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目的与意义(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体现和保障(二) 准确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三) 设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体现了权利平衡原则(四) 从正反两个角度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立法技术的必然要求第二章 欧美日本等国信息公开立法对公开范围的规定一、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立法中对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一) 瑞典《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和《保密法》对官方文件公开范围的设定(二) 美国《信息自由法》、《隐私法》和《阳光政府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三) 日本《信息公开法》对行政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四) 英国《官方保密法》、《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二、欧美日本等国立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特点和启示(一) 欧美日本等国立法的共同特点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二) “例外”信息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三) “例外”信息设定方式的异同比较和借鉴第三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及实务分析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况(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二) 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立法现况及特点(三) 政府信息公开地方立法现况及特点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对公开范围的规定(一)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政府信息”的规定(二)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三)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情形的规定(四)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之“例外”的规定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争议的实务分析(一) 上海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二)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个案第四章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审视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一)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分析(一) 制度根源方面的原因(二) 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三) 利益体制方面的原因(四) 法律后果方面的原因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必需解决的难题(一) “政府信息”定义的辨析(二)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三)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体权益的平衡第五章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建议一、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一) 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二) 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二、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设定(一) 增加“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性规定,增设和阐明“例外”信息(二) 重新考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的必要性三、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一) 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的关系(二) 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三) 明确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处理程序四、完善司法救济和监督保障制度(一) 法院在程序、实体两方面的审查(二) 专门机构的监督保障注释参考文献资料附表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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