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婚姻法是保护婚姻自由的法,也是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在美国,结婚法不仅保护正式婚姻,也承认非正式婚姻;离婚法上,无过错离婚法取得主导地位,美国现代婚姻法较为充分地保护了婚姻自由。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美国婚姻家庭面临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美国现代婚姻法有了新的发展。本文以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为线索,介绍从2000年至今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结合美国现代婚姻面临的问题,对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做出评析。在对中美现代婚姻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比较后,探索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对我国婚姻法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四章,共三万多字。“引言”:介绍选择“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为论文选题的原因,以及针对“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在美国和中国分别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之分析,论证了研究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及其启示的意义。并在考察我国婚姻现状的基础上,论证研究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及其启示的现实意义。第一章“2000年前美国现代婚姻法概述”:首先阐述了美国婚姻法的渊源。从判例法来看,发生拘束效力的是判决中的判决依据部分;从制定法来看,可适用的法律并不是制定法本身,而是法院的解释。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采用是美国法律的基础。因此,预示法律改革方向的相关法律组织起草的示范法也与美国婚姻法的渊源相联系。另外,家庭法虽然属于州立法的范畴,但是实际上还是受联邦法律的制约,所以美国婚姻法的渊源不仅包括州立法,还包括联邦立法。介绍了2000年前美国现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结婚法方面,不仅保护正式婚姻,而且承认非正式婚姻;在同性婚姻问题上,联邦和州通过立法将同性伴侣排出在婚姻之外,同时,争取同性婚姻权利的运动日益高涨,相关司法判例持续出现。离婚法方面,无过错离婚取代过错离婚在美国离婚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离婚理由上,大多数州采取相对的无过错离婚理由,将无过错离婚理由与过错离婚理由并列规定;离婚程序上,离婚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到二十世纪末,美国有约12个州建立了独立的家事法庭系统,不仅负责审理离婚案件,还为不进行诉讼但是在婚姻家庭方面遇到困难的人提供帮助。同时不论是在家事法院还是在一般的法院,家事案件的处理都注重调解手段的运用。第二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分别介绍了2000年后美国现代结婚法的新发展和美国现代离婚法的新发展。美国现代结婚法的新发展包括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关于婚前指导与教育的法律,以及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在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中,联邦TNAF基金及其在州的运用是主要的部分,同时“政府如何巩固婚姻”的报告为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对法律措施的继续发展产生影响。关于婚前指导与教育的法律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专门的《婚前指导与教育法》,二是在原有结婚法中增加婚前指导与教育的内容。婚前指导与教育帮助未婚夫妻了解婚姻承诺的严肃意义,协助他们学习交流、处理财务问题和解决冲突等对维持婚姻来说必不可少的技巧。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在学术界对同性婚姻问题激烈争论中,寻求维护传统婚姻与保护同性伴侣权利的平衡,即直接将一些婚姻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就业、保健等方面的福利——赋予同性伴侣,或者通过非婚姻的方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在这种关系中规定类似婚姻的权利义务。2000年后美国现代离婚法的新发展包括在无过错离婚法中设置某些离婚障碍的法律、契约婚姻法,以及关于离婚指导与教育的法律。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是最主要的在无过错离婚法中设置离婚障碍的法律,它强调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申请离婚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与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直接对无过错离婚法进行修改不同,契约婚姻法是与传统婚姻并列的婚姻模式,在夫妻协议选择的基础上排除大部分无过错离婚原因的适用。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与契约婚姻法各自的优点结合成“古典婚姻法”,虽然其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美国现代离婚法继续发展的影响因素,本文也作了简要介绍。关于离婚指导与教育的法律没有针对离婚原因提出修改,只是在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指导与教育程序,帮助夫妻了解离婚的后果,尤其是给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之评析”:列举了现代美国婚姻家庭面临的问题,对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标而出现的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进行评析,体现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对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进行评析中,结合了一些其他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第四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介绍了我国婚姻家庭面临的新问题。从理论上婚姻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与现实里中美两国婚姻家庭面临的相似问题两方面,肯定了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提出了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建议,包括:第一,在婚姻登记程序之前,增加婚前教育程序。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妻,必须先参加婚前教育课程。该课程由未婚夫妻任何一方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内容为婚姻的严肃性、婚姻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技巧等。第二,以单行法的形式将我国在就业、卫生等公共福利领域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适当地给予同性伴侣,至少保障在公共福利领域同性伴侣不会因为性取向的不同而受到歧视。第三,规定夫妻可以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离婚决定必须得到婚姻关系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只能在证明有以下事实时才能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即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不允许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单方申请离婚。”该约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第四,将“劝和”的程序从现行调解程序中分离出来,另外开设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规定在进入离婚调解程序之前,必须先接受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由婚姻关系任意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内容为帮助夫妻分析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