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非常迅猛,证券投资基金业亦随之经历了高速增长。但与全球同类市场相似,我国基金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回避不了问题的存在。各种证券投资的不当行为在基金行业显得更加突出和猖獗,其中,基金管理人违背信赖义务,在管理与运行基金财产的过程中,建立老鼠仓,侵犯基金持有人权利,即属危害甚重的一个。然而,一方面由于法律规范不够明确,相关的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滞后,人们对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认识不一,另一方面基金持有人的又处于弱势地位,基金持有人寻求法律救济十分困难。如何在老鼠仓案件中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本文综合运用法学、法经济学的理论,以我国第一件老鼠仓案件为切入点,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规则分析及经济分析等方法,分别从职务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契约理论与实践、法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在老鼠仓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后对基金持有人民事救济途径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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